社團法人的公司:就法規來看,契約員工與正職員工的合法性。 - 法律
By Lucy
at 2014-08-02T00:00
at 2014-08-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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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的公司:契約員工與正職員工,
1.一樣領月薪差別在哪裡?
2.若該公司無論職位重要與否一律使用(一年一約)契約制的員工聘任
模式是否有違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該公司目前沒有正職員工,)。
3.合約內載明員工若欲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公司,但卻沒有說明公司
不再續聘該員工時應如何告知員工,這樣是對的嗎?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一個不懂法律卻想保護人的人。
1.一樣領月薪差別在哪裡?
2.若該公司無論職位重要與否一律使用(一年一約)契約制的員工聘任
模式是否有違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該公司目前沒有正職員工,)。
3.合約內載明員工若欲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公司,但卻沒有說明公司
不再續聘該員工時應如何告知員工,這樣是對的嗎?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一個不懂法律卻想保護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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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Olga
at 2014-08-02T10:28
at 2014-08-02T10:28
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性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有法規都沒有「正職」這個名詞
通常雇主雇用勞工方式,不論有無書面簽訂勞動契約,只要有規範契約開始ㄖ期及結束ㄖ期者,稱為契約勞工;只有開始ㄖ期,未明定終止ㄖ期者,即為不定期契約,通常會將不定期契約者,稱為正職人員
依據民法,勞雇雙方意思達成一致時,契約即屬成立,不限制口頭約定或書面簽訂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最大差異處:
一、定期契約到期前,只要勞雇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續約,或另訂新約,該定期契約到期後,契約約定之條款全部失效,勞工即應無條件離職
二、定期契約到期後,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也未表示不同意勞工繼續工作時,該定期契約即自動變更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定期契約到期前,勞雇雙方即應協商,表達是否續約或另訂新約
定期契約未到期前或不定契約者,不論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二十條之規定,預解除勞動契約或勞工預解除契約時〈自請離職〉,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辦理,事業機構自訂提前預告期間與法律牴觸部分無效。此提前解約之規範與契約期滿之解約規範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By Selena
at 2014-08-03T02:12
at 2014-08-03T02:12
1.一樣領月薪差別在哪裡?
正職員工有調薪的機會還有每一個單位福利都不太一樣所以沒有一個標準,一切比照勞基法辦理(例如做的年資越長,特休假越多等等)
契約工是最沒有保障的,一年一簽,只要是育用人單位不爽你就得走人。其他正職有的福利契約工不一定有。
2.若該公司無論職位重要與否一律使用(一年一約)契約制的員工聘任
模式是否有違勞基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該公司目前沒有正職員工,)。
這是我們勞工的悲哀,請正職的員工,會碰到『請神容易,送神難』契約工就沒有這樣的問題。
契約工還沒有僱主除了勞保要提列之外,其他不用,說白一點就算你做十年,僱主也不用給你退休金。(不是勞保老年給付喔)
3.合約內載明員工若欲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公司,但卻沒有說明公司
不再續聘該員工時應如何告知員工,這樣是對的嗎?
同上
懇請各位大大賜教,一個不懂法律卻想保護人的人。
保護不了啦,就算有也是有限,別想太多。
應該要把發明這個制度的人,掛起來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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