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務
合約條文由法務審閱,主旨叫ABC
因使用單位申請案件名稱為CBA
所以合約更改了"主旨"
就是原本是
甲方OOO委託乙方XXX執行 ABC …
被調整為
甲方OOO委託乙方XXX執行CBA…
然後法務就說這是變造,是竄改
即使已經跟他說明,依照案件申請名稱調整。
其他條文全都未動。
這樣為竄改嗎?
若否,那被這樣指控,
算毀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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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條文由法務審閱,主旨叫ABC
因使用單位申請案件名稱為CBA
所以合約更改了"主旨"
就是原本是
甲方OOO委託乙方XXX執行 ABC …
被調整為
甲方OOO委託乙方XXX執行CBA…
然後法務就說這是變造,是竄改
即使已經跟他說明,依照案件申請名稱調整。
其他條文全都未動。
這樣為竄改嗎?
若否,那被這樣指控,
算毀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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