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的疑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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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他是公司廠長,在職期間因職務之便將公司機械設備偷拿去賣,結果被發現,公司老闆要他寫下切結書為據,他有說要把錢還他但老闆說不用,後來卸下廠長職務改調進去現場擔任維修人員,目前已快兩年,期間他工作認真還一度因公受傷,但因老闆老是以此據為威脅不認真做就移送,他想離開公司但又怕因此而被移送法辦,他曾經有竊盜罪但已服刑完畢,難道沒有任何方法可行,竊盜罪有無追訴期,我記得好像是被知道情況下是2年不知道得情況下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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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avatarIngrid2011-05-06
您好:這個部分要分刑事、民事個別討論:刑事:盜賣業務上的設備,可能成立竊盜罪或侵占罪(兩者只會成立一種),因為最重本刑都是5年以下,按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民事: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不行使請求權而消滅,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是「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情況下是2年、不知道情況下是10年」根據您的敘訴,老闆應該不能再提告訴(但是要搞清楚,這不是告訴乃論罪)因為:1.原本不法行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