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路邊被酒駕的撞 - 酒駕
By Blanche
at 2011-05-10T00:00
at 2011-05-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一下
月初的時候
被一個酒駕的汽車駕駛員撞到
當時的狀況是
我跟朋友唱完歌走出來站在路邊聊天
突然有一台車迎面對我們開過來,先是撞到我朋友的機車,接著撞到我
我往後退,但沒有倒下,因為我後方還有另外一個朋友的摩托車擋住
肇事者撞到我朋友的車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繼續往前行駛,接著就撞到我
但也沒有停下來的意思,依舊繼續要往前行駛
是我的朋友去敲他的車窗,一直叫他,他才把車停下來沒有繼續開
停下來之後我朋友叫他下車,但他不肯,非但沒有下車,還講方向盤往外打,
說是要將車子移動到事故現場的前方然後再下車跟我們談。
我們當然不肯,就阻止他移動現場,順便報案,但她人就不肯下車
後來我朋友發現他的副駕駛座的門可以打得開,所以就直接坐上車去
阻止他繼續開車,並且將它的引擎關閉拔掉鑰匙
我想請問一下
1這樣的情況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罪嗎?
2我朋友因為要防止他肇事逃逸而開他車門上了他的車並且拔掉他的鑰匙,
肇事者如果提告,會成立嗎?
3我告他會成立嗎?
4可以要求薪資的賠償嗎?(因為他撞我,害我的工作飛了)
5這樣他會有什麼刑事方面的責任?
ps. 肇事者的酒測值超標高達一點五多
月初的時候
被一個酒駕的汽車駕駛員撞到
當時的狀況是
我跟朋友唱完歌走出來站在路邊聊天
突然有一台車迎面對我們開過來,先是撞到我朋友的機車,接著撞到我
我往後退,但沒有倒下,因為我後方還有另外一個朋友的摩托車擋住
肇事者撞到我朋友的車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繼續往前行駛,接著就撞到我
但也沒有停下來的意思,依舊繼續要往前行駛
是我的朋友去敲他的車窗,一直叫他,他才把車停下來沒有繼續開
停下來之後我朋友叫他下車,但他不肯,非但沒有下車,還講方向盤往外打,
說是要將車子移動到事故現場的前方然後再下車跟我們談。
我們當然不肯,就阻止他移動現場,順便報案,但她人就不肯下車
後來我朋友發現他的副駕駛座的門可以打得開,所以就直接坐上車去
阻止他繼續開車,並且將它的引擎關閉拔掉鑰匙
我想請問一下
1這樣的情況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罪嗎?
2我朋友因為要防止他肇事逃逸而開他車門上了他的車並且拔掉他的鑰匙,
肇事者如果提告,會成立嗎?
3我告他會成立嗎?
4可以要求薪資的賠償嗎?(因為他撞我,害我的工作飛了)
5這樣他會有什麼刑事方面的責任?
ps. 肇事者的酒測值超標高達一點五多
All Comments
By Vanessa
at 2011-05-12T19:08
at 2011-05-12T19:08
(略) 我想請問一下1這樣的情況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罪嗎? 可以,對方有過失,我方有受傷的情形,即可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記得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出。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2我朋友因為要防止他肇事逃逸而開他車門上了他的車並且拔掉他的鑰匙, 肇事者如果提告,會成立嗎? 對方可能告你朋友刑法強制罪,但你朋友可以主張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3我告他會成立嗎? 如上所述,提告過失傷害罪一定會成立,但肇事逃逸罪屬公訴罪,是否成立須看檢方如何認事用法。 刑法第185-4條(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可以要求薪資的賠償嗎?(因為他撞我,害我的工作飛了) 交通事故得求償的項目如下,供你參考: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對方的強制險理賠(雖然對方酒駕行為會有被代位求償的問題,但不影響我方申請理賠的權益):強制險主要理賠醫藥費用,交叉理賠,不分肇事責任,上限20萬,給付範圍包括: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2.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6.殘廢給付: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你可以等傷勢治療到一個段落之後,將醫療收據整理好,送到對方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如下:1.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月。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3.後續醫療費:一般以傷勢穩定時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後續的醫療費用,大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4.精神賠償: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傷亡,因每個人的身份地位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不一,所以需你自己評估。5.財產損失:修車費、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6.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 5這樣他會有什麼刑事方面的責任? 請參上述所列法規 ps. 肇事者的酒測值超標高達一點五多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祝你順利 加油~!!
By Vanessa
at 2011-05-10T06:42
at 2011-05-10T06:42
By Hardy
at 2011-05-14T06:53
at 2011-05-14T06:53
2.不成立
3.過失傷害罪成立。
4.當然可以啦,但要薪資證明才可以升請。
薪資證明可以去你之前工作的工作,向人事人員申請。
5.被關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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