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專家!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事發經過簡述:
友人稱A
友人同事稱B
A聊天中提到A的手機訊號異常, B主動提出可以幫A解學決訊號異常問題.
於是A將手機借給B使用.
許久(約半小時左右)手機未歸還給A, A主動問B好了沒. B卻搪塞
字詞要求A再等候. A覺得有異, 果斷搶回B正在使用的A的手機,
發現B私自將A手機中私密資料(照片&影片)使用藍芽傳輸備份到B自己的手機
(正在傳輸中, 且B手機中已經有部分傳輸完成的檔案).
問題:
1. 是否符合 第315-1條之二: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被竊取(私自使用藍芽傳輸備份到B自己的手機中),
其中A的隱私(ex裸照)並非"現在進行式".會跟這個法條的說明牴觸嗎?
會不會要現在進行式的竊錄才符合?
以上, 謝謝指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