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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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5-12-28T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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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專家!

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事發經過簡述:
友人稱A
友人同事稱B

A聊天中提到A的手機訊號異常, B主動提出可以幫A解學決訊號異常問題.
於是A將手機借給B使用.

許久(約半小時左右)手機未歸還給A, A主動問B好了沒. B卻搪塞
字詞要求A再等候. A覺得有異, 果斷搶回B正在使用的A的手機,
發現B私自將A手機中私密資料(照片&影片)使用藍芽傳輸備份到B自己的手機
(正在傳輸中, 且B手機中已經有部分傳輸完成的檔案).

問題:

1. 是否符合 第315-1條之二: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被竊取(私自使用藍芽傳輸備份到B自己的手機中),
其中A的隱私(ex裸照)並非"現在進行式".會跟這個法條的說明牴觸嗎?
會不會要現在進行式的竊錄才符合?

以上, 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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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6-01-01T03:21
不是315-1,應該是用359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6-01-02T09:41
359的部分朋友是沒什麼意見 妨害電腦使用 應該無疑慮
但資料屬祕密 而315之中有多種法條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6-01-04T05:49
去法扶諮詢過 是說315 卻不是說315-1 顧討論315-1的問題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6-01-07T22:02
1.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已存在手機的資料是"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嗎?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6-01-10T06:22
是的 有露點照片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6-01-10T11:02
A的手機相簿中 被傳輸的還是被挑過的(特別隱私的照片)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6-01-12T03:27
法條競合 359比315重 會直接用359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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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6-01-15T08:07
陳述中,無竊錄行為,不符315-1,但符合359要件。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6-01-17T13:41
所以竊取備份已存在的秘密資料,這個動作不算竊錄的意思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6-01-21T01:44
即使我想問的隱私非「現在進行式」,而是一個完成式的資
料,隱私照片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6-01-25T04:41
他竊錄的是隱私照片,而不是竊錄我當下露點的隱私畫面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6-01-27T03:27
不好意思,字錯,原本想Key的是,其「無故」行為 >_<"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6-01-27T21:16
咦?好像又沒錯,陳述中,係B無權取得該電磁紀錄的行為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6-01-28T23:05
B僅有竊取A的隱私照片,而非採翻拍手段的竊錄。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6-01-29T01:11
妳覺得是秘密的和刑法覺得是秘密的不見得相同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6-01-30T01:40
所以1.沒必要拘泥要從妨礙秘密找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6-02-01T23:03
2.只會罰一次有重的就用他就好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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