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也規定其與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一樣是六年
而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改條文上
(民國49年那一次)
把總統副總統只得連選連任一次這一條給凍結了
不過我看了所有的動員堪亂時期臨時條款
卻沒有凍結國民大會代表6年任期的條文
請問他們可以當那麼久是從哪裡依據而來?
謝謝
--
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一次
也規定其與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一樣是六年
而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改條文上
(民國49年那一次)
把總統副總統只得連選連任一次這一條給凍結了
不過我看了所有的動員堪亂時期臨時條款
卻沒有凍結國民大會代表6年任期的條文
請問他們可以當那麼久是從哪裡依據而來?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