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廳三房共四台電視,也就是需要四條第四台線以前都聽人家說如果自己把第四台公司拉到家裡的線分成四條各別去接家裡的電視機就是所謂的偷接到時如果被查線人員發現就有權力要求用戶補繳費用然而根據民國98年NCC公布的「有線電視收視戶的定義」裡面提到了只要是同一「戶」就不得再另外收取費用但畢竟這是兩年前才公布的,所以說以前真的是違法的?又或者這只是一直以來以訛傳訛的錯誤說法?讓大家以為自己家裡分接跟偷接別人家的�
第四台家裡自行分接就是所謂的偷接等於違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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