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我住在三樓公寓一棟只有上下兩戶共二棟四戶一樓是共有公設登記名目卻是地下室有權狀已經住了23年了四戶各有各的出入大門互不相通(無共同大門)起造時約定地下室共用請問三年前其中一戶被法拍拍定是個組織拍定後開始罷占地下室眼見強佔不成現在改為成立管委會1.四戶可以成立管委會嗎?顯失公平2.這種建築結構符合成立要件嗎?3.管委會權限可以[強制分管]嗎?如果有是否已犯罪?4.管委會是假強占使用權利是真如果已涉及[侵犯他人權利]�
管委會的權限到底有多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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