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工作報到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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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一下和派遣公司簽訂的契約,
上面有一條寫著:
乙方(自己)簽署本協議書後至客戶指定處所報到(以下簡稱「報到」)前,
如因任何理由無法依照甲方指示, 至客戶指定之處所服務, 應立即通知甲方,
此情形構成乙方違反與甲方間之聘僱契約, 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無須支付任何離職
補償, 且乙方應賠償甲方因而所受之損失.

請問一下這表示若因為自己本身的因素(例如:家庭,身體健康..等)無法報到,
派遣公司(甲方)都可以跟自己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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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1-11-05
是。
Andy avatarAndy2011-11-08
身體健康太嚴重有機會用272-2 EX.截脂 癌症末期之類的
Emma avatarEmma2011-11-11
打錯了 是 22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