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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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教科書我是看老王的
也覺得在受贈的不動產上負有租賃契約
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會產生需要負擔義務的問題
既然純獲法律上利益,是讓限制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免除義務而言,那麼陳說的舉重以
明輕,肯認仍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我怎麼覺得都像經濟上的利益,而非法律上利益。
各位在這個問題上,是採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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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7-03-05
陳老師會有這種看法,是因為他從實質上的利益權衡來判
斷,而王老師的看法是從形式上來認定。
Agatha avatarAgatha2017-03-07
個人從陳老師之說,以舉重明輕之法理,抵押權的義務應
更勝租賃
Mary avatarMary2017-03-09
其實應該看租賃契約的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