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咖打電玩遇臨檢遊戲角色陣亡索「國賠」? - 法律
By Ingrid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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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5%92%96%E6%89%...
1.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
2.警值勤並沒有違法
所以 網路遊戲中 詐騙玩家的寶物 遊戲裡的錢 都不算具體損害?
警察 能否無理由 盤查網咖的客人 這樣是否違憲?
1.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
2.警值勤並沒有違法
所以 網路遊戲中 詐騙玩家的寶物 遊戲裡的錢 都不算具體損害?
警察 能否無理由 盤查網咖的客人 這樣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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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Kristin
at 2012-02-19T09:38
at 2012-02-19T09:38
另外,虛擬貨幣或相類之電磁紀錄,固然不具物之性質,但非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但關鍵仍在於上段所言,即使權利受損,但如果是自找的,祇能自認倒楣。
2012-02-18 20:02:45 補充:
兄弟,如果我們不懂的話,不如讓懂的人來。你不寫,我還不知道你不懂;你寫了,我就知道你不懂;你越寫,我越知道你不懂。
一、國賠適用的範圍,不是只有構成刑事違法行刑罪的公權力行為。先不說其中積極違法行刑,可能會另外適用冤獄賠償法,其餘行政行為都是檢視國賠法。你知道行政行為有多少種嗎?我不懂,所以我不敢回,我只敢在意見區給的方向,但即使我不懂,我也知道能適用國賠法的行政行為,包括: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為......等不勝枚舉。
二、臨檢的基本法律性質,是行政法規,不是刑事法律。也就是說,臨檢的適法性,先檢驗的是行政法律、單行法規與行政命令......等。臨檢過程中,有疑似違反刑事法律的情況發生,才會討論刑事法律。目前為止,我是看不出來警、民雙方誰違反了刑事法律,所以你通篇都引刑法來論述,不覺得突兀?
三、本件臨檢的適法性,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前身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部分縣市所頒布的單行法規中,有禁止未滿18歲之少年深夜逗留網咖,所以才會臨檢網咖去查有沒有未滿18歲之少年。所以,如果是深夜去網咖,就外貌上年少者,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適法性上沒問題。你舉號子為例,不覺得舉例失當?一般的證券交易處所會開到深夜?就算是作外國期貨得,因為要配合彼此時差而可能深夜營業,這也要繼續討論裡面會不會有未滿18歲之少年及其機率,以及法規有無限制等問題。
你看,我不懂,只能用法律常識去寫,問題也有上面那些。那麼,你確定你比我懂行政法?
2012-02-20 03:08:35 補充:
公權力行政,或稱高權行政,很容易拘束、限制人民權利或課與人民義務,哪怕是私經濟行政或稱國庫行政,也都有可能發生。
所以眾家學說,以及後來制定的行政三法才會有很多原理、原則的規範。闊少兄舉的工作室,就我所知,工作室絕不會是「供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處所」對吧?那小弟反問,警察去的理由是什麼?不用管比例原則,先檢驗適(合)法性,不合法,比例原則都不用討論了。
2012-02-20 11:14:22 補充:
意見次數用光了,換這裡。
闊少兄如果說的是這種情況,那麼問題自然回到供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我們先確定爭點,「損失量化」,似乎大家意見都是可以量化?
至於,執法過程的必要性,我們限縮一下,那種擺明了像是中、壯年人的,直接跳過,如何?警方去查這些人的證件,必要性就有得爭了。至於像是非本國人的,也不討論。持搜索票,這種刑事類的,也不討論。
所以,如果你同意的話,那條件就限縮在,對於外觀上「有可能」是未滿的人,深夜在網咖這類開放性,且有法規要求臨檢的地點。
2012-02-20 11:19:45 補充:
如果是像闊少兄說的,操作股票、期貨等商務之類,警方要等,但等多久?10分鐘、20分鐘,然後中間完全沒空檔?或者,被臨檢之人好歹也給個合理的等待時間吧?至於如本案這種,直接是在玩遊戲的,我自己的經驗,4百多人那種副本(天2推地龍),中間不可能完全沒時間。如果是中、小型副本,我還從未看過有哪個副本是一開始就一直激烈戰鬥到結束。
從三演、完美世界、天2、......,一直到現在的神魔,我也不少是牧師職業,還真沒遇過哪種遊戲是讓玩家必須一直戰鬥、無法離開一下,而且時間超過30分鐘的(副本中間沒安全區?)
2012-02-20 11:25:49 補充:
不過,我也承認,我的確一開始就把闊少兄你說的工作室直接認定是封閉型那類。因為要特定操作金融商務(邊上網聊天、遊戲,邊看股匯市狀況的不算。),會跑網咖?先不說買PC或NB根本不成問題,網咖的帳號安全本身就是個問題了。不是每個守門員程式或系統還原程式,都能防禦得了木馬。
至於遊戲工作室的成員在網咖,的確可以直接忽略工作室這個條件,根本跟本案的條件無二。
2012-02-20 15:47:54 補充:
軍師你繼續扯,沒關係,大家不是沒眼睛看。上面那兩句話,一個在講國賠適用的範圍;一個是臨檢的法律性質,你也可以硬連起來,隨你高興。
你論述直接引刑127作為申(聲)請國賠的第一要件,這句話什麼意思?
2012-02-20 15:58:08 補充:
越想越火,你哪條不好引,偏偏引刑127。
你把條文看清楚一點,違法執行(不應執行)或不執行(應執行)刑罰者。告訴你,今天除了罰金刑以外的自由刑,如果不該執行而執行,優先適用的,也不是國賠法,而是冤賠法;如果是該執行而未執行,應受執行刑人是要聲賠什麼?
就算把刑127第2項加進去,答案一樣。
再辯嘛。
2012-02-20 16:00:51 補充:
冤獄賠償法,改名為刑事補償法,特此更正。
2012-02-21 03:01:08 補充:
闊少兄,我敢說,我是個不介意最佳解答的人,但你也太雞蛋裡挑骨頭了吧?
峰大說:「警察是執行臨檢勤務,怎麼會是無理由。」我首發的第三點通篇在論述合理性基礎,還是說論述基礎有誤?
其次,你說:「要先討論,是否是不法侵害吧!」奇怪了,我不也說了「不用管比例原則,先檢驗適(合)法性,不合法,比例原則都不用討論了。」到底是哪裡不一樣了?只是一個正面論述,一個反面論述。而且主答區我也說明其合理性基礎了,現在是為反而反?
2012-02-21 08:30:01 補充:
我大概知道闊少你跟我的歧異在哪了。
先回到問題本身,新聞中的那位帥哥要聲請國賠,這是命題。從法理的邏輯性來說,你跟我都同意本件在合法性沒有問題。但我追論,即使合法性沒問題,還要繼續討論臨檢這個行為是否有違反其他行政原理、原則,才能知道聲請國賠有無理由?(還要加上能否量化)
在這個命題下,不是警察臨檢有法源依據,接下來的實際行為就可以完全不驗證。你引工作室之類的例子,表示也在討論後續的驗證;但現在我納悶了,因為你現在卻告訴我,只要討論合法性。
臨檢可以不只針對青少年,光這句話就可能有恣意行政的問題了。這種亂槍打鳥的作法,大法官可是做過解釋了喔。
2012-02-21 08:39:34 補充:
而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擺明了也是在規範警察職權行為的「法則」。所以,你的合法如果是指該法,那該法也告訴你,還要繼續後續驗證。
再者,接續我上面所說,今天警察去臨檢的法源依據是什麼?春安那種是有特別性行政命令,就不用提了,即使是有針對性的行政命令,也依然要受檢驗。如果是例行性,那麼,請問法源依據可能是什麼?如果不算兒少法令,如果你說「順便」抓通緝犯之類的,那我直接拿釋535防禦。
2012-02-22 11:14:19 補充:
軍師,難聽的話,我不想說了,你想錯幾次?
刑134?你可以再離譜一點,沒關係,我也懶得糾正你的錯誤了,你愛亂扯,就給你去扯吧。
2012-02-23 12:47:40 補充:
強入式立法?錯,問題是出在「用」法的你錯了!
你根本就不是學法律的,刑127錯了,扯什麼看錯了,鬼才信你看錯,根本就是「用」錯;又扯刑134,刑134是在規範不法性要件?鬼扯淡,這條是在講加重要件,都能被你拉出來。
你厲害,直接跟國家賠償法對著幹,人家法律開宗明義講了適用範圍,你老大連立法院甩都不甩,也沒提出法律錯在哪,直接金口聖旨:要違反刑127(刑134),才構成國賠要件。
你法感能力也就是中下程度,還在那邊拼命用法感回法律問題。還什麼不回學術問題,只回實際個案。應用學科,哪個不是先學理論基礎,再上手操作。都還不會爬,就想直接飛上天,不怕摔死、壓死別人?
2012-02-23 13:45:40 補充:
周星馳怎麼沒找你去拍電影?你搞笑的潛力很深呢。都懶得打你了,還把臉湊上來,要我搧你巴掌才甘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判決確定?這個案子哪來的判決確定?
你知道什麼叫「事實同一」?板檢不起訴,桃檢不審查、不調卷怎麼知道知道有事實同一。就算事實同一,板檢不起訴在前,桃檢硬要起訴在後,告訴你,依然不違法!
要說你什麼好呢......審檢分立,傻傻分不清楚。
2012-02-23 13:47:55 補充:
我求你,繼續挑。反正文章都公開在這,誰不懂法律,大家又不是沒眼睛看。
我求求你多挑一些,這樣我連攻擊都不用,直接坐著看你搞笑就好。
2012-02-23 13:53:47 補充:
呵呵,這裡的意見欄、補充意見,那裡的意見欄、評論,你都發了。謝啦,自己到處宣揚自己對法律的無知,還真是少見。
2012-02-24 00:38:41 補充:
軍師跑掉了,我的娛樂跑掉了......,你千萬別跑阿~~~~~~,萬一我以後再也看不到比你更搞笑的人,怎麼辦???
不行,要再刺激你一下。
軍師,適用抗告,毋庸管刑訴403;對軍師而言,不起訴處分,就是判決確定。所以,眾家學法律者,必須知道:
任何法律之定義與軍師意見相悖者,以軍師意見為意見。
任何訴訟之程式規定與軍師金口相異者,以軍師之指示為最高指導原則。
------
還真是沒冤枉軍師,他不說,不知道他不懂;他說了,就知道他不懂;他越說,越知道他不懂。
2012-02-24 06:45:19 補充:
不然怎麼辦?(雙手一攤)
國賠要件,他都可以不甩國賠法,自創要件了。
跟他說發生刑127的情況,幾乎不會用到國賠法;刑134則根本不是規範不法要件,而是特別加重要件。
去踹我那題,說我不懂法律,應該直接引刑訴252、302即可。還大剌剌的說直接用這兩條「抗告」就可以了,連刑訴402規範的抗告主體與客體都不用管了。
還對我曉以大義,說錯不知改,硬拗的人很可悲。
唉......對了,軍師,突然想到一件事,順便跟你說一下:午時三刻換算現行24小時制是中午11點45分,不是中午12點45分。(子時是晚上11點起算)
2012-02-24 06:55:52 補充:
說認真的,其實,以我自己的經驗,軍師這種人不可怕,反正下雨天逗逗他,閒著也是閒著。
最可怕的是小子這傢伙,整天掛個一塊牌子上面說法律好難,還裝可愛。然後突然發動重型法律武器,直接趁你病,要你命,這種傢伙最可怕。
拿小子跟軍師對照就很清楚了,小子會示弱以敵,搞詐敗誘敵,等他要收網,就是直接玩全殲,不留活口的。軍師就可愛多了,不在這個我弱弱的行政領域跟我打,自己跑去我還堪可一戰的刑事領域。瞧,多可愛阿。
2012-02-24 20:54:37 補充:
不,我一直到現在,大學都畢業十多年了(目前碩士職專中),仍然覺得法律很難阿,還不只很難,還很博。傳統六大法學領域,我也只有刑事類勉可,其他根本還在學。
我的刑法學指導老師,刑事庭資深法官,偶爾也會說「這個問題以前沒想過」,某院院長也曾謙虛的說他對民事某個問題一直還難窺全貌。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上篇意見無任何冒犯之意,純粹只是紓發我為什麼敢找軍師麻煩的信心。至於起源,主要是看到他曾寫過一句:「生來就會看法律文」,所以挑戰一下他到底是多會看。
至於其他人有法律問題,不正是知識家的功能,大家群策群力,截長補短,一起解決問題的設計?
2012-02-25 03:29:27 補充:
耶耶耶,軍師回來了,繼續、繼續,不是要繼續挑我毛病?快快快,我等著。
噗噗,我只承認你有大絕招,精神勝利法,這點我倒是自嘆弗如。昔有古人錯把馮京當馬涼,今有軍師敢把不起訴書當判決確定書,軍師兄倒也頗有該古人之風呢。
無知是沒什麼,但到處自曝其短,娛樂眾生,也是功德無量,善哉,善哉。現在為了軍師兄,我意見次數可都寶貴著點用呢。
2012-02-25 09:14:13 補充:
「難道不起訴後又能同案再起訴?」
唉......唉......唉......
一罪二「罰」,罰到什麼了?
還一罪二罰咧,你好歹丟個「檢察一體」,還可以給你點筆墨分。丟一罪二罰當論點,以我國的訴訟規制,大概只有你才這樣認為吧。
噗噗,不起訴處分等於判決(確定)?哈哈哈哈,真的,我第一次聽到。
對了,你不介意我把這串連同你踢館的那串,一起分享給我認識的人吧?雖然就算你不同意,我要硬幹,應該也是不違法啦,反正你自己都公開說了。不過,還是問一下你的看法,如何?
哦,我還想加上你公開宣稱「生來就看得懂法律文的我」那句。
可以嗎?
2012-02-25 09:37:48 補充:
不起訴案件 那是否人人另可再請律師寫自訴 告個不停 唱個沒完
對了,告訴你喔,某種程度上來說,還真是可以耶!哈。
算了,你一定不知道笑點在哪。
再議駁回後,得聘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偵查中,告訴乃論之罪,得聘請律師自訴。
至於偵查完畢後不起訴,才另外聘請律師自訴,會有某一條帶其他條的審查問題,這就是為什麼闊少他的回答會限制發現新證據或新事實。不過,一來,那幾條有一些空間可以鑽;二來,講這就跑題啦,人家問板檢不起訴,桃檢又偵辦,跟自訴有啥關係。
而且,不管怎麼樣,自訴之後,法院就會下判決了,這時才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所以,同一案件,自訴(加公訴)只會有一次。
臉有點痠......
2012-02-25 12:01:30 補充:
噗噗,有沒有到5次,這個我不知道。偵查都不公開了,全國刑案紀錄又不能亂調,就連法官、檢察官都不能亂調,鬼才知道。阿,我忘了,您是聖言金口,您一定調得到。
不過,如果單是不起訴後,再偵查的很多。先不說不少法官、檢察官被人家有時被亂告,為不起訴處分後,又告;只好再開案,然後再不起訴,週而復始。或者,我們說個具體點的,民進黨林前主席的家宅血案,就重起偵查過,自己上google拜一下吧。
2012-02-25 12:05:43 補充:
唉,軍師,你的舉證在哪?
明明是你說可以用抗告方式,以刑訴252等處理,怎麼,你不舉證?
來個舉證吧。凡抗告,必有裁定,不管准駁與否,都會有裁定,而且原則上都是公開的,來個例子吧?
2012-02-25 18:31:39 補充:
對吼,我差點忘了軍師是神,光是看案號上面的【案由】,毋庸看內容,就知道是不是同案關係了。
軍師真乃神人也!
我看,我也找個朋友把刑法、特別刑法從第一項罪名告到最後一項罪名好了,這樣等人家要再告我,我就可以跟檢察官說:「你不可以起訴我,軍師說的!反正同案由視為同案件。」
2012-02-25 18:36:41 補充:
等等,我看到了!!
「本人所指或以抗告 是指舉例已經由法院裁定部分言之」這句、這句
請問一下,板檢、桃檢那題「已經由法院裁定部分言之」
快快快,請軍師陛下金口解釋一下。
還是說,陛下又要下聖旨,說不起訴處分,等於法院裁定???
(我搬好椅子、準備好可樂跟爆米花了。小子,要不要順便幫你傳一份?)
2012-02-26 01:52:43 補充:
唉呀呀呀 烏賊???
拜託,前後完全矛盾的,是你耶。要你說明一下,就說人家玩烏賊......。
2012-02-27 03:17:19 補充:
哈
來啦,解釋一下:
「本人所指或以抗告 是指舉例已經由法院裁定部分言之」
板檢跟桃檢那題,要怎麼抗告?? 快快快,您可是屢屢「創造」出違反法律規定的指示耶。
By Emily
at 2012-02-17T05:17
at 2012-02-17T05:17
不知道你有沒有開過大昌呢?手續費也不會很貴蠻便宜低價的 ,營業員態度也很好,重點線路也很穩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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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2-02-21T18:55
at 2012-02-21T18:55
惟按,國賠法第2條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的「不法」包括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大法官解釋、行政解釋、濫用裁量權限、逾越法定裁量範圍等等。
軍師將國賠的要件限縮於違反刑法第127條,謬誤之處至為灼然。
2012-02-20 21:21:15 補充:
又,軍師回答之前段,對於新聞中律師之見解表示不以為然,認為:「虛擬貨幣或寶物,雖不具物之性質,並非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然而後段又謂:「故...意建區所指『虛擬貨幣或相類之電磁紀錄,固然不具物之性質,但非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這點本人也不認同」
軍師論述內容前後不一,顯屬矛盾。
個人推論,應係軍師於執法悍將發表意見之後,人云亦云,複製執法悍將之見解以為回答,然而卻未將執法悍將之意見吸收內化,才致此種前後矛盾之論述出現。而軍師之所以出現此種矛盾,應係軍師未具備對於法律之構成要件逐一檢視之能力。
蓋,虛擬貨幣或相類之電磁紀錄是否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不法,二者非屬同一層次。
2012-02-20 21:26:27 補充:
軍師不認同虛擬貨幣或相類之電磁紀錄能以權利予以量化,而以「主要還是在執法者並沒違法,才是國賠認定主要之關鍵」作為反對理由,顯係將不同層次之構成要件,混為一談。
另外,本案被侵害之客體,個人認為,應係涉及人身自由部分。玩家因警察臨檢,導致其遊戲人物死亡,則屬民法第216條之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此部分是否得以請求賠償,應從因果關係之概念檢視。
2012-02-23 18:46:31 補充:
執法悍將大,我要搬椅子來和你一起看咱們軍師要搞笑到何時,哇哈哈!
2012-02-24 18:10:34 補充:
讓執法悍將感覺到可怕,小子感到很遺憾。對小子而言,法律確實非常困難,這並非以弱勢敵,而是個人的感觸,法律這門學問,如海洋一樣浩瀚無窮,窮極一生未必能通萬一,相信執法悍將在求學階段,應該也曾有這種想法。
而在執法悍將的認知中,軍師這類人物並不足為懼,然而,對於不懂法律又沒錢請律師的民眾而言,卻可能會因此導致官司敗訴而受損害,此等之人,如何能謂為不可怕?
By Rosalind
at 2012-02-21T14:49
at 2012-02-21T14:49
如果換成
受某遊戲工作室顧庸正在出任務,不能中斷,因警方要求而短短幾分鐘造成遊戲裡的角色陣亡,並對該遊戲工作室負現實上的違約責任(ex:賠償新台幣1千元)!
所以那律師說的並不對,並不是因為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而是國家賠償法賠償的要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該警察查詢身份證,是否有構成"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2012-02-20 10:49:26 補充:
就我所知,工作室絕不會是「供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處所」?
執法悍將兄 可能沒有玩過遊戲...也沒接觸過此產業案例!
某人受某遊戲工作室顧庸正在網咖上網出任務,不能中斷,因警方要求而短短幾分鐘造成遊戲裡的角色陣亡,並對該遊戲工作室負現實上的違約責任(ex:賠償新台幣1千元)!
你好像弄錯重點...工作室與供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處所有何關係?
受某遊戲工作室顧庸,誰跟你說工作地點一定在工作室裡?
我雇傭人幫我操作買賣股票,他就一定要在我家幫我下單?
橘子請玩家測試遊戲,玩家一定得前往橘子公司?
你完全弄錯別人的意思了....
2012-02-21 00:25:40 補充:
爭點不就是兩個
1.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是否算具體損害?
2.是否符合國賠要件-不法侵害?
所以工作室有何關聯? 為何強調?
我舉例工作室,只是為了否定該原例律師所說因為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的說法(即爭點1我認有具體損害)!
而被否定應該是在爭點2的不法侵害上,警察是否有不法侵害?
簡單的說,警察是否有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調查身分?
如果有,哪來的不法侵害?
別忘了,該文已經設了前提:
臨檢過程中,同仁也等了十多分鐘拿證件,執勤過程並沒有缺失。
2012-02-21 00:33:23 補充:
所以回到意見2,僅是在說明國賠被拒的理由應該是在國賠要件-沒有不法侵害!
至於刑法第127條的問題,跟本文一點關係也沒有,不知道為何要討論?
(軍師大的意見-說真的,完全看不懂,可能真的有矛盾吧!)
再來,小子 大認為有侵害人身自由部分...所以要討論因果關係,本人不太認同,簡單的說,既然沒有不法(縱有侵害,也是合法侵害),就沒必要往下討論了吧!
警察設路障臨檢酒駕,也是侵害人民行的自由,沒酒駕人民也能說自由被侵害申請國賠?
應該要先討論,是否是不法侵害吧!
如果是合法侵害哪來的侵權行為又如何能夠構成國賠?
所以 前述回答與意見者, 在下僅認同 峰 大的意見!
2012-02-21 07:19:17 補充:
本件臨檢的適法性,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前身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部分縣市所頒布的單行法規中....
不是雞蛋挑骨頭....是針對這裡,臨檢可不限定青少年,只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即可!
(你說法不算錯,但怪怪的)
而且你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不用管比例原則,先檢驗適(合)法性,不合法,比例原則都不用討論了。
直接討論合法性不就好了!
峰大說:「警察是執行臨檢勤務,怎麼會是無理由。」直接點出,而你的說法有點瑕疵,針對有瑕疵的部分自然不敢認同,並不是說你錯,不要太計較!
2012-02-21 11:42:22 補充:
在下意見說明就是這兩個部分比較有爭議性,發表的並不是解答,而你發表的是解答,在回答的嚴謹度上,當然就要有所區別!
在下的1.只是在說明對該律師能否量化的看法,並不是要進行討論!
你根本弄錯了核心,看清楚版主的問號!
遊戲裡的錢 都不算具體損害?
警察能否無理由盤查網咖的客人?這樣是否違憲?
所以才說軍師的答案答非所問完全看不懂...
能否無理由盤查網咖的客人-不就是適法的問題?(警察職權行使的部分)
所以直接討論合法性不就好了!
在下只是針對版主的問號提意見至於是否審查下去...是否恣意行政....
與版主發問的問題有何關聯? 違憲審查的是法規本身...所以不太懂你後來發表的意思?
2012-02-22 22:06:13 補充:
軍師.....好嚴重的以偏蓋全
栽贓歸栽贓,臨檢是臨檢,行為是可以分開觀察的!
臨檢<---行政行為
栽贓毒品<----刑法概念的行為,但也是行政行為
(違法的行政行為,所以一但被判刑會被免職或記過)
臨檢就一定會發生栽贓毒品? 臨檢特殊娛樂場所一定收紅包?
把刑法上的行為無限制的跟"臨檢"連結,會產生刑事問題很正常!
你的重點已經不在臨檢而是刑法上的行為了...(不用臨檢,獨收紅包或者栽贓毒品就是刑法上的問題了)
就純粹的臨檢而言,哪來的刑事問題?
你只是把刑法的問題跟臨檢結合,強迫式的把行政問題刑事化!
2012-02-23 09:04:22 補充:
可提供錯誤的方法,就不是好事了!
每個生活面的法律問題,都與理論息息相關,都需要經過法理的推敲與論證,法院的判決書就是這樣呈現的,生活法律問題就不是學術問題?
法律是社會科學,就是要針對生活上的問題加以論證,針對生活面實際面個案解決卻沒有法理基礎,那不是胡亂推斷的胡說八道嗎?
這樣的邏輯,不是很矛盾嗎?
就如同前面所說,強迫式的把不相關的法律問題胡亂結合,所以只要一切入核心問題觀察,軍師兄的答案在法理上甚至法律涵攝上就站不住腳!!
2012-02-24 06:22:43 補充:
任何法律之定義與XX意見相悖者,以XX意見為意見。
任何訴訟之程式規定與XX金口相異者,以XX之指示為最高指導原則。
這不是毛澤東嗎?
要不要下次修憲把此意見也列入憲法,把他明文化,這樣某人的:人間法 豈不都 強入式 立法 ,就可以正當化了!
比天條還可怕...學希特勒修改威瑪憲法,把基本權都否定,一切以某人的意見為最高指導原則,然後法官閉著眼睛判,反正法律參考用的,一切以某人的意見為意見,馬英九總統應該請某人當國策顧問...把他的意見國策化!
凡是警察只要出去臨檢,就是觸犯刑法,這是好主意,這樣就不會有警察在外面"擾民"了,都在派出所泡茶就好?
By Zenobia
at 2012-02-17T01:20
at 2012-02-17T01:20
怎會是無理由呢
By Irma
at 2012-02-20T05:47
at 2012-02-20T05:47
先貼出主問題再提出個人見解: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bt/api/res/1.2/9VixXO8ViDPAw5rwR...
在網咖打電玩,主角陣亡竟申請國賠?桃園有一名男子天天泡在網咖玩線上遊戲,過年前碰上警方臨檢,檢查證件時因身分證放在機車車箱裡,直到員警要求才離開電腦,造成遊戲角色「陣亡」,一氣之下告到警政署,指控警方造成權益損害,要求國賠。 店家表示,平時都有帶證件,久了大家都熟了也沒再確認。警方也表示,臨檢過程中,同仁也等了十多分鐘拿證件,執勤過程並沒有缺失。 男子在投訴書中表示,去年10月28日凌晨3點多,在網咖裡打電動碰上臨檢,檢察證件卻一直向員警強調「我遊戲正在出任務,不能中斷」,警方等了一陣子後要求要求配合,這短短幾分鐘,造成遊戲裡的角色陣亡,男子氣炸了憤而要求國賠。 律師認為,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加上員警值勤並沒有違法,男子要求國賠申請,實在令人傻眼。
該律師認為,虛擬世界的遊戲角色和財產損失,不算具體損害,本人不以為然,虛擬貨幣或寶物,雖不具物之性質,並非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
這部分只需提出購買點數卡或匯出購買依據帳號證明確實有該款款項支付外,並能提供過去銷售虛擬貨幣或寶物之銷售紀錄或市場,是足以證明事實之損壞是無庸置疑。
但問題點出在:
一、警員並無執行勤務之不當,申請國賠公務員第一要件既須有以下犯意之行為:(刑法第127)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認定。
二、關係人既知網咖屬公共地帶,必有臨檢上之需要,是自己疏失未將證件隨身攜帶以便盤查所需或只報出身分字號提供盤查,一般警員執勤也會如此方便查察,並非強行帶隊處理而發生,故無所犯意。
因此 類似此情況 申請國賠 縱提起訴訟也是不可能准予判賠認定。
再者,姑且不把場所假設在網咖,或虛擬寶物等...而是將事件發生在證卷型號子內呢?如是抄作期貨,那輸贏賺賠也都是在幾秒鐘之疏忽,故...意建區所指『虛擬貨幣或相類之電磁紀錄,固然不具物之性質,但非不能以權利予以量化。』這點本人也不認同,主要還是在執法者並沒違法,才是國賠認定主要之關鍵。
2012-02-20 11:11:26 補充:
TO 樓下
確實你不寫,我還不知道你不懂;你寫了,我就知道你不懂;你越寫,我越知道你不懂。
既知 國賠適用的範圍,不是只有構成刑事違法行刑罪的公權力行為
又說臨檢的基本法律性質,是行政法規,不是刑事法律。
你這段不以為已經拿石頭砸自己腳嗎?
你保證 警察臨檢時就不會收賄或傷害他人等而犯刑法?
既如此 那還要刑法第127條之立法嗎?
2012-02-21 10:50:21 補充:
版主在談電玩
你可炒上冤獄賠償法
本人傻眼+無話可說
只道 扯遠 懶的理你
2012-02-21 11:56:44 補充:
不過 確實是本人錯看127條
但概所指是指 第 134 條之公務員 瀆職罪而言
2012-02-22 19:43:43 補充:
跟你談法律 如同雞同鴨講
你說:
『臨檢的基本法律性質,是行政法規,不是刑事法律。』
前說對後有錯,任何人在執行公務上都有機會遇上刑法,
譬如 臨檢時故意栽贓毒品 時有所聞
又譬如 臨檢時 警察執行過當 打人或致死
都有可能
又譬如 臨檢特殊娛樂場所 收紅包等...
自己多研判...看錯部分 已經聲明過
別自己漏洞百出 還想更正人
2012-02-23 03:59:15 補充:
學術問題 去找學生討論比較恰當
本人只針對 生活面 實際面個案來解決
2012-02-23 11:35:52 補充:
如是所言 那豈不除了打雷劈死人是天條外
其餘 人間法 豈不都 強入式 立法
2012-02-23 13:10:29 補充:
是 是 是
執法悍將很高 很厲害 公務員沒違法你也能申請國賠
一個一罪不二罰 簡單問題
本只須回復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你都無法給發問者一個標準 引用法條提出抗辯
跟我說高...高在哪 ?
才花30秒 既挑出你回答大漏洞 怎跟我論法之高乎
2012-02-23 13:17:21 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本人有冤枉你嗎
回答問題 一個法源基本都不會使用
再告訴你還有一法
亦可幫此版主問題
同法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扯一堆道理 結果幫上該往有甚麼? 請問...
2012-02-23 13:24:36 補充:
TO 執法悍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扯一堆道理 結果幫上該往有甚麼? 請問...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 款:「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或用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既可幫該網友一個簡單一罪不二罰
試問? 你幫了該版主啥?
還不是零?!
本人 隨意一挑你回答內容 既挑出重點問題
如此 能跟我論法之高低?
2012-02-23 13:28:00 補充:
你不開出意見問題
本人還懶得看你的 小學式回答
顯露出自己不知還多少缺失
想刮人鬍子
先刮好自己吧 老兄
2012-02-23 13:36:34 補充:
法律 不是光靠一張 鋒利之大嘴巴 要證據 法條 方可令人心服
本人絕對歡迎正面挑出本人回答內容缺失
但 不是一味靠一張鋒利之嘴
東扯 鬼扯一堆 結論還是沒幫上對方
2012-02-23 13:40:01 補充:
在嘴硬一回 我便挑出你一題問題出來
本人可做到此地步
你能 再來跟我論法之高低
別自討皮痛
2012-02-23 18:26:21 補充:
版主劈頭既稱:
『我已經與告我的人達成和解
我們也已到過板橋的簡易偵查庭說明
檢察官於去年12月判給我不起訴書 我也已經拿到不起訴書了』
已經拿到不起訴書,不是確定判不然是衛生紙嗎?
在坳嘛.... 在魯小小麻...
還真不是普通幼稚
2012-02-23 20:17:53 補充:
人最可悲處 就是錯不知改 還硬坳
本人看錯法條 都還能勇於承認
執法悍將原來還只是初級幼稚園班 不好笑
看倌 萬勿取笑 童言無忌
遊山玩水去
2012-02-25 03:08:46 補充:
見你辭令 也不過 作做不知用刀之深淺拿捏之吋
如何玩我?
鬥法術 跟一個國中畢 深山大學言語科比高下
你好意思說 大學都畢業十多年了(目前碩士職專中)
比學歷 你已經給僅國中畢比下去
試問 又如何玩我乎?
法不過
成其衡道,陰符六卷。
合從離衡,交叉而攻。
鬥法術一筆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事能說直
舞文弄法一筆戲假官
官披狐衣害理因果至
蕭何~~連橫符術展
軍師~~揹刀三吋長
天下~~縱橫歸孔聖
第三~~子貢先蘇張
在下單出筆刀 筆劍還揹著(因目前尚無人能讓本人刀劍同時出鞘)
刀筆一橫 在此 等你來玩
2012-02-25 06:36:39 補充:
難道不起訴後又能同案再起訴?
你連基本刑事訴訟法 所謂一罪二罰在第幾條都還需別人提點
更不知提點發問者
有何面目自稱是碩士職專中?
不起訴案件 那是否人人另可再請律師寫自訴 告個不停 唱個沒完
是你自暴其拙倒還正確!
硬把火災當火車來請人上火坑般
2012-02-25 11:40:31 補充:
不起訴案件 那是否人人另可再請律師寫自訴 告個不停 唱個沒完
對了,告訴你喔,某種程度上來說,還真是可以耶!哈。
算了,你一定不知道笑點在哪。
你既不知笑點在哪?容在下一一簡扼說明之,看倌自然懂笑在午時三刻用餐時噴飯...
一、這是一位大學都畢業十多年了(目前碩士職專中),詞窮說詞。
二、光說不舉類似能告個不停實例→擺明擺爛詞窮說詞
三、學校教書時都沒告訴你,陳述理由都務必要適時引用法條切入或案例切入,以便法官審案時認同,旁聽者...尤其是他造啞口無言以答。
你能找出類似又同一案件又連續5次偵查都不起訴案例
提告不停案例來
軍師就公開尊稱你一聲律法阿公 如何?
2012-02-25 18:16:31 補充:
都說你以詞窮要死鴨子硬嘴巴
同案號再偵查是在偵查
不起訴又是不起訴
前者是因懸案問題
後者是罪證不足不起訴
這裡說的是不起訴而有分案案號
在行起訴案例
怎能移轉焦點到未破懸案去
既稱 可以告不停 不爽案的不同地點檢察官也到處能如此伸張再起偵查
換言之 偵查不公開 總該也有個案號
只是要你提供案號
本人所指或以抗告 是指舉例已經由法院裁定部分言之
不必轉移焦點先繼續掰你的告不停同案已分案 案例
只是要你提出案號 沒說要偵查文獻
請勿轉移焦點到懸案去 OK
林宅血案那屬同案在偵查
林宅血案有不處分案號書嗎?
老兄 火車跟火災是差很多吧
2012-02-25 21:12:32 補充:
答不出 就用火災替代火車或用烏賊戰術
這招 去騙小孩還可
你真不夠格跟本人 所謂 玩術
火侯 差遠了 二三具 便以測出深淺
不夠分量與本人玩術
自便吧
2012-02-27 03:10:54 補充:
拿懸案
又拿個他人之『或』來比喻
不是烏賊噴墨落荒而逃又是啥
家中肯定公奉『爭王爺』一尊
論常理 此等人絕非漢子
故不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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