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農地使用的問題 - 法律
By Suhail Hany
at 2009-06-12T18:44
at 2009-06-12T18:4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hushunova (她的驚喜.我們的秘密)》之銘言:
: 我是幫我同學代po的,
: 他爺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過世,
: 留下了一些地,但屬於畸零地,
: 這些土地是爺爺在民國八十四或八十五年取得,(確切年份我同學不清楚)。
: 爺爺有九個小孩,我同學是老六的小孩,
: 老六不幸於今年三月過世。
: 今天老四老五就突然說,
: 我同學家所蓋的房子已將阿公名下農地可以蓋的農舍坪數用掉,
: 導致他們之後所分到的農地無法蓋房子,
: 叫我同學家給他們一個回覆。不是給他們錢,不然就是把土地上面的房子拆掉。
: 而且當初老六蓋時,
: 是經過我同學爺爺也就是他父親同意的。
: 而土地目前還是登記在爺爺的名下,
: 九個小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 因為我同學手邊沒有權狀,所以不知道到底用了那些農地多少的面積,
: 很多事實弄不清楚,
: 所以這邊有兩個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 第一:本案的爭點在哪裡?事實部分有些需要釐清、補充?
事實部分: 土地這部分的遺產怎麼分割的的確定了嗎 ?
老四五確定分到房子座落的農地嗎
: 第二:我同學有什麼規定可以主張,確保自己家的房子不要被拆?
如果確定老四五 分到房子上的農地了的話
1.以共有關係來說:
一般來講 共有土地分割後 分割前原本擁有房屋的共有人
若和分割後得到該房屋座落的土地是不同共有人時
分到土地的共有人可以請求拆掉原來共有人上面本來有的房屋
這大概是實務上穩定的見解了 參看以下裁判要旨
裁判字號: 71 年 台上 字第 1482 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一) 按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固有使用收益之權,惟此項權利
,因共有物分割,共有關係消滅時當然隨之消滅,而僅得就其分得
部分為使用收益。
(二) 按分割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於分割前,在地上有建築物,法院為原
物分配之分割時,如將其中一共有人之建築物所占有之土地,分歸
他共有人取得者,他共人本於其所有權,得請求除去該建築物
所以 單就共有(因繼承共有)後分割這方面來說 沒得主張
2.以繼承關係來說:
不過 這個案子和一般的共有有一個差別 也就是因繼承而來
所以還可以有另外一個主張
就是主張繼承人繼承所有的債權債務---也就包含了繼承當初爺爺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關係
所以各繼承人 繼承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債務關係
所以分到地的老四五,應該也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義務
3.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性質與容許的期間
可以猜想,當初爺爺一定也沒有收錢 所以 應該對土地就是一種使用借貸 以建築房屋
的契約 而且猜測應該也沒定期限
那這邊涉及 借貸未定期限的話 "可不可以隨時終止" 然後主張拆屋還地
參照民法470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I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II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就涉及如何依本借貸的目的 定借貸的期限
可以主張應該是要用到房屋的存續期限為止
當然 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好.. 因為如果真要拆的話
老四五把土地先賣出去 第三人就不受契約拘束 那就還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
到時再賣回來XD 所以 僅量和平解決囉..
: 感謝各位熱心的版大解答,謝謝。
--
: 我是幫我同學代po的,
: 他爺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過世,
: 留下了一些地,但屬於畸零地,
: 這些土地是爺爺在民國八十四或八十五年取得,(確切年份我同學不清楚)。
: 爺爺有九個小孩,我同學是老六的小孩,
: 老六不幸於今年三月過世。
: 今天老四老五就突然說,
: 我同學家所蓋的房子已將阿公名下農地可以蓋的農舍坪數用掉,
: 導致他們之後所分到的農地無法蓋房子,
: 叫我同學家給他們一個回覆。不是給他們錢,不然就是把土地上面的房子拆掉。
: 而且當初老六蓋時,
: 是經過我同學爺爺也就是他父親同意的。
: 而土地目前還是登記在爺爺的名下,
: 九個小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 因為我同學手邊沒有權狀,所以不知道到底用了那些農地多少的面積,
: 很多事實弄不清楚,
: 所以這邊有兩個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 第一:本案的爭點在哪裡?事實部分有些需要釐清、補充?
事實部分: 土地這部分的遺產怎麼分割的的確定了嗎 ?
老四五確定分到房子座落的農地嗎
: 第二:我同學有什麼規定可以主張,確保自己家的房子不要被拆?
如果確定老四五 分到房子上的農地了的話
1.以共有關係來說:
一般來講 共有土地分割後 分割前原本擁有房屋的共有人
若和分割後得到該房屋座落的土地是不同共有人時
分到土地的共有人可以請求拆掉原來共有人上面本來有的房屋
這大概是實務上穩定的見解了 參看以下裁判要旨
裁判字號: 71 年 台上 字第 1482 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一) 按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固有使用收益之權,惟此項權利
,因共有物分割,共有關係消滅時當然隨之消滅,而僅得就其分得
部分為使用收益。
(二) 按分割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於分割前,在地上有建築物,法院為原
物分配之分割時,如將其中一共有人之建築物所占有之土地,分歸
他共有人取得者,他共人本於其所有權,得請求除去該建築物
所以 單就共有(因繼承共有)後分割這方面來說 沒得主張
2.以繼承關係來說:
不過 這個案子和一般的共有有一個差別 也就是因繼承而來
所以還可以有另外一個主張
就是主張繼承人繼承所有的債權債務---也就包含了繼承當初爺爺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關係
所以各繼承人 繼承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債務關係
所以分到地的老四五,應該也負有容許房屋繼續存在的義務
3.容許房屋存在的契約性質與容許的期間
可以猜想,當初爺爺一定也沒有收錢 所以 應該對土地就是一種使用借貸 以建築房屋
的契約 而且猜測應該也沒定期限
那這邊涉及 借貸未定期限的話 "可不可以隨時終止" 然後主張拆屋還地
參照民法470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I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II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就涉及如何依本借貸的目的 定借貸的期限
可以主張應該是要用到房屋的存續期限為止
當然 如果能協商解決是最好.. 因為如果真要拆的話
老四五把土地先賣出去 第三人就不受契約拘束 那就還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
到時再賣回來XD 所以 僅量和平解決囉..
: 感謝各位熱心的版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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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09-06-15T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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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6-20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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