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老婆六個月小產,勞基法有訂定先生如何給假嗎? - 法律Gilbert · 2010-09-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大大, 老婆六個月小產, 勞基法有訂定先生如何給假嗎?除了照顧老婆和家人的身心之外, 還要處理小孩的後事... 公司說無例可循, 不知該用什麼名目請假? 請釋疑, 謝謝!法律All CommentsElma2010-09-16您太太懷孕六個月產出胎兒,依勞委會函釋之認定屬於「分娩」,因此您太太依勞基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有產假八星期,而您本身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第4項,有賠產假三天且工資照領。------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 字第 0910055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11 期 6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8-319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91.06.12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91.01.16 ) 要旨: 釋示「分娩」與「流產」(原內政部 73.11.30 (73) 台內勞字第 267656 號函不予適用)全文內容: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二、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七三) 台內勞字第二六七六五六號函不再援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2)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3)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4)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2010-09-14 20:29:43 補充:附註:產出之胎兒是活胎或死胎並非用以認定「分娩」或「流產」,而是以妊娠時間而定Odelette2010-09-18流產小產對女生的身體是很傷的,盡量找大一點的醫院或有名的醫生,降低人為疏失的傷害,假如處理不當是很有可能會造成感染與大量出血!反復做人工流產或刮宮過度,可導致子宮內膜損傷,都有一定的機率造成不孕,所已請不要輕易嘗試,做好避孕措施!所以流產後的調裡就更重要了,補充流產所流失的營養及所需養分,我之前有使用過一個方便又有效的小產調理包"天一本草愛小月",它是由有名老字號天一藥廠所製成,成分都是中藥草本類,裡面有功效跟使用方法可以進官網看看喔,都蠻詳細的Anthony2010-09-18一、先來解釋流產跟分娩。依照勞委會91年10月22日勞動3字第0910055077號令,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所以你太太六個月小產應該就算分娩,其實是可以請三天的陪產假。二、如果公司還有刁難的話,就拿太太的醫師診斷證明請家庭照顧假吧!一年最多七天,算在事假裡。三、如果公司對於你請的這兩種假別有拒絕,依據性平法第21條是有罰則的,可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Suhail Hany2010-09-15可以請特休,事假,或家庭照顧假Hedy2010-09-14版大依性別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要注意是分娩小產不是分娩,所以是沒有陪產假的Anthony2010-09-16在下愚見:很遺憾,先生應該是沒有名目可請假~~因為胎兒未出生,故本無基本權利產生,故胎兒之父親無"喪假"之事由可請。但是胎兒的母親有"產假"可請,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當然這些只是法條的參考,實際上公司應該優於上述情形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明訂: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Related Posts交通違規被拍照工作為何滿一年離職會比較好?我在8591被騙可以處理嗎...............朋友在電話中遭對方罵三字經算不算妨礙名譽?減肥食品要怎麼挑?要怎麼看其所含的成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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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 字第 0910055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11 期 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8-319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91.06.12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91.01.16 )
要旨: 釋示「分娩」與「流產」(原內政部 73.11.30 (73) 台內勞字第 267656 號函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
一、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二、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七三) 台內勞字第二六七六五六號函不再援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4)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1)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2010-09-14 20:29:43 補充:
附註:產出之胎兒是活胎或死胎並非用以認定「分娩」或「流產」,而是以妊娠時間而定
反復做人工流產或刮宮過度,可導致子宮內膜損傷,都有一定的機率造成不孕,所已請不要輕易嘗試,做好避孕措施!
所以流產後的調裡就更重要了,補充流產所流失的營養及所需養分,我之前有使用過一個方便又有效的小產調理包"天一本草愛小月",它是由有名老字號天一藥廠所製成,成分都是中藥草本類,裡面有功效跟使用方法可以進官網看看喔,都蠻詳細的
二、如果公司還有刁難的話,就拿太太的醫師診斷證明請家庭照顧假吧!一年最多七天,算在事假裡。
三、如果公司對於你請的這兩種假別有拒絕,依據性平法第21條是有罰則的,可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依性別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要注意是分娩
小產不是分娩,所以是沒有陪產假的
很遺憾,先生應該是沒有名目可請假~~
因為胎兒未出生,故本無基本權利產生,
故胎兒之父親無"喪假"之事由可請。
但是胎兒的母親有"產假"可請,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當然這些只是法條的參考,實際上公司應該優於上述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明訂: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