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願付薪水,怎麼辦?? - 法律
By Frederica
at 2012-03-22T00:00
at 2012-03-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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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貿易翻譯人員,從100年11月開始工作做到101年2月21日,其中我一月份到2月21日的薪水都沒拿到,他們說要發薪一直沒發薪,所以我就跟老闆娘說我不做了,老闆娘說要找人也要一個月時間,隔天我就沒去公司上班,我有去勞工局問,也請民事調解,結果調解沒成功,因為公司要我簽離職申請書,問題就在當時公司在職文件上有一條:如果沒辦離職手續,照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公司小姐說簽了就下個月10號給薪水,但是問題是她又講,我離開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一兩筆生意,我就怕了簽離職申請書,反而他們又告我,但是勞基法14條和26條就寫很清楚,尤其第14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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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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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2-03-24T15:44
at 2012-03-24T15:44
二、再者,勞工辦理職務上的交接,依行政機關的見解,就是將未完成的事項及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品辦理報告或移交的手續而已,不包括「經驗傳承」。所以,勞工於離職前將未完成的工作事項,以及業務上持有之物品辦理移交完畢,就算是移交完畢。
三、若勞工未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當然可以向勞工請求賠償。但,公司要證明它的損失與勞工未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能請求勞工賠償損失。公司要不要告勞工損害賠償,那是公司的訴訟權,所以無法回答公司會不會告勞工的問題。
四、依本件案例來看,公司未按期給付工資,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罰則已提高為9萬~45萬),此時勞工可以憑這一點向公司「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不需要經過預告,就可以直接跟老板說,我不做了。但要注意的是,通常口頭上的通知,事後會遇到無法證明的問題,所以建議可以當天先到勞工局申訴,然後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但勞工此時若為了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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