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員工簽放棄勞工權益,這樣的合約有效力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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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又被問了一個新問題!朋友的老闆在到職前要她簽署一份放棄勞工權益的合約書,因為當初那份工作給的薪資還不錯所以她簽了,但滿一年後現在老闆要結營業要資遣員工,她問說那樣她還拿得到資遣費嗎?她當初簽的那份放棄權益的合約是有效的嗎?再煩請有經驗或有了解的網大解迷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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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3-04
Chiachang版大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就如勞工局之回覆函一樣,其合約中約定""勞方放棄資遣費之要求權益""已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該部分(資遣費)之約定無效...以下再稍為補充一下其法源根據.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2-03-04
這可以到勞委會查資料一下,可能會比較好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03-04
您好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