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89年因工作受傷.經11年治療.開60幾次刀.於99年截肢.因截肢後傷口癒合不良.直到100年9月才能穿戴義肢回公司上班.原以為傷口都已癒合這樣就不會再有問題了.於是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本人不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就不能再請公傷假).怎知之後又因義肢磨合不良.導致殘肢磨破皮.無法行走(沒穿戴過義肢怎知會磨合不良).要請公傷假.公司說:勞工如因職業災害之後遺症.而需開刀或住院醫療.如經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且未領取殘障補償者.應可依公傷處理
職災問題..麻煩懂勞基法的人告知一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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