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無人受傷),牽涉賠償 - 法律
By Puput
at 2016-07-12T20:02
at 2016-07-12T20:02
Table of Contents
當事人(為在台留學的韓國人,小女是當事人的女友,事情發生時在旁邊)
在105年6月18日晚上19點40分,於人行號誌為綠燈的時候,騎ubike通過士林運動中心
前的馬路,被一輛右轉的白色自小客車撞上。
(車牌於逃逸時有記下,並將車號告知警方)
小客車駕駛人下車查車子是否有狀況後,看到當事人沒有受傷後,肇事者未有任何道歉及
聯絡資訊的給予,就直接駛離逃逸。
因當事人為外國人,中文語言能力無法描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因此我於事件發生後立即通
報ubike公司以及報警處理。
於警察局做筆錄後,隔日將筆錄單傳真給ubike公司留存,警方也通知3周後再自行回撥
電話至警察局,詢問處理情形。
但近日卻收到ubike公司的車維修費繳款的催繳簡訊,要於七日內至uBike服務中心繳
納,並被告知若逾時未繳款,將暫時停止uBike的租借服務。
ubike並非本人或當事人所毀損,為第三人開車擦撞所造成的損壞,維修費並非為當事
人的責任,但因不知道肇事者找到沒,因此變成當事人(租借人)要付賠償費。
今日收到通知後,我先打電話找交通大隊詢問是否找到肇事者。
但處理的警官卻說:「之前做筆錄的警官沒有把資料key進去,所以還沒開始查」,也詢
問了是否可以取得影片證據,也被警方拒絕,結論是2周後才能再打電話給警方確認處理
情形。
最後,嘗試打電話給1999詢問要怎麼辦,但1999市民專線只回復無法處理,只能去市政府
、區公所詢問法律諮詢,並只能幫我詢問是否能將支付維修賠償金額的時間延後。
因為沒有任何的法律常識,一下碰上這樣的事情也好迷惘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現在可以做什麼處理,才不會在這7日的時限內讓當事人付賠
償費用,並且讓對方支付賠償金額呢?
註:ubike通知支付賠償金額的時間為2016.7.12,因此2016.7.19日前要支付賠償
忘記密碼只能用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
--
在105年6月18日晚上19點40分,於人行號誌為綠燈的時候,騎ubike通過士林運動中心
前的馬路,被一輛右轉的白色自小客車撞上。
(車牌於逃逸時有記下,並將車號告知警方)
小客車駕駛人下車查車子是否有狀況後,看到當事人沒有受傷後,肇事者未有任何道歉及
聯絡資訊的給予,就直接駛離逃逸。
因當事人為外國人,中文語言能力無法描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因此我於事件發生後立即通
報ubike公司以及報警處理。
於警察局做筆錄後,隔日將筆錄單傳真給ubike公司留存,警方也通知3周後再自行回撥
電話至警察局,詢問處理情形。
但近日卻收到ubike公司的車維修費繳款的催繳簡訊,要於七日內至uBike服務中心繳
納,並被告知若逾時未繳款,將暫時停止uBike的租借服務。
ubike並非本人或當事人所毀損,為第三人開車擦撞所造成的損壞,維修費並非為當事
人的責任,但因不知道肇事者找到沒,因此變成當事人(租借人)要付賠償費。
今日收到通知後,我先打電話找交通大隊詢問是否找到肇事者。
但處理的警官卻說:「之前做筆錄的警官沒有把資料key進去,所以還沒開始查」,也詢
問了是否可以取得影片證據,也被警方拒絕,結論是2周後才能再打電話給警方確認處理
情形。
最後,嘗試打電話給1999詢問要怎麼辦,但1999市民專線只回復無法處理,只能去市政府
、區公所詢問法律諮詢,並只能幫我詢問是否能將支付維修賠償金額的時間延後。
因為沒有任何的法律常識,一下碰上這樣的事情也好迷惘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現在可以做什麼處理,才不會在這7日的時限內讓當事人付賠
償費用,並且讓對方支付賠償金額呢?
註:ubike通知支付賠償金額的時間為2016.7.12,因此2016.7.19日前要支付賠償
忘記密碼只能用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Agnes
at 2016-07-17T14:15
at 2016-07-17T14:15
By Poppy
at 2016-07-18T09:21
at 2016-07-18T09:21
By Elvira
at 2016-07-21T08:57
at 2016-07-21T08:57
By Elma
at 2016-07-24T17:25
at 2016-07-24T17:25
By Mason
at 2016-07-26T22:26
at 2016-07-26T22:26
By Edwina
at 2016-07-31T22:09
at 2016-07-31T22:09
By Kelly
at 2016-08-01T22:42
at 2016-08-01T22:42
By Donna
at 2016-08-05T01:20
at 2016-08-05T01:20
By Agatha
at 2016-08-06T12:25
at 2016-08-06T12:25
By Una
at 2016-08-09T18:03
at 2016-08-09T18:03
By Jack
at 2016-08-11T12:24
at 2016-08-11T12:24
By Callum
at 2016-08-13T14:43
at 2016-08-13T14:43
By Brianna
at 2016-08-14T18:26
at 2016-08-14T18:26
By Suhail Hany
at 2016-08-17T07:58
at 2016-08-17T07:58
By David
at 2016-08-21T16:13
at 2016-08-21T16:13
By Donna
at 2016-08-26T08:51
at 2016-08-26T08:51
Related Posts
電話信箱被擺在不認識的賣場
By Candice
at 2016-07-12T19:04
at 2016-07-12T19:04
出口美國後,客戶破產尚未領貨想退運
By Emma
at 2016-07-12T17:34
at 2016-07-12T17:34
房子要留給後代如何永久?
By Bethany
at 2016-07-12T15:37
at 2016-07-12T15:37
七天鑑賞期
By Tom
at 2016-07-12T14:34
at 2016-07-12T14:34
朋友離婚房屋分配問題
By Ula
at 2016-07-12T12:00
at 2016-07-12T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