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10月去花蓮旅遊發生車禍,我方開車,對方騎摩托車,當時警察處理完現場後只警局做筆錄.我方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證實對方違規穿越槽化線切進我的車道,撞我汽車左前方.對方去完醫院,回警局做完筆錄,雙方開始談和解,一開始對方超兇的,後來看了行車紀錄器,對方要陪我們修車錢,我方載他們去幫他修機車他們順便領錢要賠修車錢給我們.對方醫療由我方強制險理賠.因為出遊在外,想趕快和解,對方一直拖到晚上,處理員警都離開了!!他們還在猶豫要�
花蓮車禍,事後地方法院員工以刑逼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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