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 法律
By Suhail Hany
at 2018-11-07T10:27
at 2018-11-07T10:27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Ruaq-53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標題: Re: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時間: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辦? 當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現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產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辦?? ,立法理由頓失依據
我國的近親禁婚,明顯已經超出優生學考量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
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真要在乎優生學,應是要直接禁止近親性交才是,
我國也確實有禁止近親性交的刑法規定,
可這明顯與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範圍比禁性交的範圍更廣,
禁婚規定還管到沒有血緣的養親與姻親。
這顯然不是單純以優生學/繁衍為考量,禁止近親成婚。
個人認為這背後應還包含漢人儒家傳統倫理對輩分關係的重視的考慮,
並非單純僅是為了優生學(繁衍)。
聲明下:我不是要擁護六親等內近親禁婚,
而是在表達近親禁婚不單純是為了繁衍(優生學),
忽視立法當時的漢人儒教傳統倫理,
主張禁止近親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錯誤的。
順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條近親性交沒有管性別,故同性近親性交也可適用喔。
(這樣說來近親性交一樣無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過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是相關人事才可告訴的,所以也不是有近親性交就該被拖去關。
(這怎麼感覺好像漢人也沒有真的很介意近親性交繁衍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參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權] 婚姻與繁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而且,還有 995 條,這一條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來修理可憐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這條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樣可以性交……
所以說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這邊就有個以為同性之間無性行為的人,
這人竟然還質疑女女之間誰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國法律早已經把同性常見的性行為方式
涵蓋在性交的法律定義其中了,你不知道嗎?
刑法第 10 條(擷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配偶任一方還可以用這一條來訴請離婚嗎??
: 更不用講,所有民法內的 夫妻,父母,
: 勢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誰是夫 誰是妻? 誰是父? 誰是母??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請問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或母之住所為住所」
還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與母之住所為住所」
如果是後者,請問當父與母分居時,子女的住所是一個還是兩個?
所謂的住所是指戶籍地址,請問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址可以登記兩個嗎????
這年頭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麼差嗎?
父母不是只有「父與母」一種意思,他同時也可指「父或母」!
所以「請爸媽簽名」,是指「請爸或媽簽名」,不是爸與媽都要簽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一子一女嗎?那如果寫成其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問幾個子,幾個女?
拜託!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沒有限定幾子幾女的!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還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樣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個都是女兒,沒有兒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樣寫子女!
不然我們根本不用特別還立一條民法 985 去特別註明不可以和二人結婚。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啊,還有,如果你覺得近親禁婚違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釋憲,
因為 釋字 748 沒有提到這部分,沒說不可以因倫理或是親屬關係限制婚姻自由。
--
作者: white9cat (白) 看板: lesbian
標題: Re: [討論]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時間: Wed Nov 7 10:26:02 2018
: 怎辦? 當初 983 的立法理由
: 現在若碰到了生理上不可能產生子代的同性婚
: 怎辦?? ,立法理由頓失依據
我國的近親禁婚,明顯已經超出優生學考量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
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真要在乎優生學,應是要直接禁止近親性交才是,
我國也確實有禁止近親性交的刑法規定,
可這明顯與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範圍比禁性交的範圍更廣,
禁婚規定還管到沒有血緣的養親與姻親。
這顯然不是單純以優生學/繁衍為考量,禁止近親成婚。
個人認為這背後應還包含漢人儒家傳統倫理對輩分關係的重視的考慮,
並非單純僅是為了優生學(繁衍)。
聲明下:我不是要擁護六親等內近親禁婚,
而是在表達近親禁婚不單純是為了繁衍(優生學),
忽視立法當時的漢人儒教傳統倫理,
主張禁止近親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錯誤的。
順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條近親性交沒有管性別,故同性近親性交也可適用喔。
(這樣說來近親性交一樣無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過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是相關人事才可告訴的,所以也不是有近親性交就該被拖去關。
(這怎麼感覺好像漢人也沒有真的很介意近親性交繁衍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參考本板另一篇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P2g7Unf (lesbian) [ptt.cc] [平權] 婚姻與繁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93869022.A.C6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而且,還有 995 條,這一條基本上是保障女性,用來修理可憐的男性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然後這條也不是只保障女性的。= =|||
女女或男男一樣可以性交……
所以說同志教育很重要啊!
各位看看,這邊就有個以為同性之間無性行為的人,
這人竟然還質疑女女之間誰能性高潮?
我的天那,我國法律早已經把同性常見的性行為方式
涵蓋在性交的法律定義其中了,你不知道嗎?
刑法第 10 條(擷取)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配偶任一方還可以用這一條來訴請離婚嗎??
: 更不用講,所有民法內的 夫妻,父母,
: 勢必得民法 整本修改
: 不然,誰是夫 誰是妻? 誰是父? 誰是母??
民法第 1060 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請問這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或母之住所為住所」
還是指「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與母之住所為住所」
如果是後者,請問當父與母分居時,子女的住所是一個還是兩個?
所謂的住所是指戶籍地址,請問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址可以登記兩個嗎????
這年頭的人,中文能力都那麼差嗎?
父母不是只有「父與母」一種意思,他同時也可指「父或母」!
所以「請爸媽簽名」,是指「請爸或媽簽名」,不是爸與媽都要簽名。
子女二人一定代表一子一女嗎?那如果寫成其子女三人,你是不是要問幾個子,幾個女?
拜託!子女指的是子或女,且沒有限定幾子幾女的!
夫妻一詞本身並沒有限定幾夫幾妻!
就算是二夫零妻還是零夫二妻,法律上一樣可以叫夫妻!
就像就算三個都是女兒,沒有兒子,零子三女,法律上一樣寫子女!
不然我們根本不用特別還立一條民法 985 去特別註明不可以和二人結婚。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啊,還有,如果你覺得近親禁婚違反婚姻自由,你可以依法定程序去提釋憲,
因為 釋字 748 沒有提到這部分,沒說不可以因倫理或是親屬關係限制婚姻自由。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Charlotte
at 2018-11-10T11:17
at 2018-11-10T11:17
By Belly
at 2018-11-15T04:11
at 2018-11-15T04:11
By Puput
at 2018-11-18T12:00
at 2018-11-18T12:00
By Susan
at 2018-11-21T22:18
at 2018-11-21T22:18
By Skylar Davis
at 2018-11-23T10:06
at 2018-11-23T10:06
By Cara
at 2018-11-23T11:30
at 2018-11-23T11:30
By Damian
at 2018-11-27T10:43
at 2018-11-27T10:43
By Sierra Rose
at 2018-11-28T14:09
at 2018-11-28T14:09
By Lauren
at 2018-12-01T00:58
at 2018-12-01T00:58
By David
at 2018-12-02T03:08
at 2018-12-02T03:08
By Ula
at 2018-12-04T05:11
at 2018-12-04T05:11
By Ina
at 2018-12-07T03:17
at 2018-12-07T03:17
By Oscar
at 2018-12-07T22:22
at 2018-12-07T22:22
By Frederica
at 2018-12-11T13:05
at 2018-12-11T13:05
By Noah
at 2018-12-12T03:57
at 2018-12-12T03:57
By Sierra Rose
at 2018-12-12T19:00
at 2018-12-12T19:00
By Ivy
at 2018-12-15T17:43
at 2018-12-15T17:43
By Connor
at 2018-12-20T03:45
at 2018-12-20T03:45
By Ida
at 2018-12-21T18:02
at 2018-12-21T18:02
By Sarah
at 2018-12-24T21:53
at 2018-12-24T21:53
By Elizabeth
at 2018-12-25T17:25
at 2018-12-25T17:25
Related Posts
立委真的可以直接立個太上法案嗎?
By Tracy
at 2018-11-07T05:26
at 2018-11-07T05:26
維修返還良品內含他人私人資訊 如何自保
By Robert
at 2018-11-06T20:29
at 2018-11-06T20:29
若婚姻是憲法自由,那民法983怎辦呢???
By Yedda
at 2018-11-06T20:23
at 2018-11-06T20:23
可以釋憲了再釋憲嗎
By Quanna
at 2018-11-06T11:59
at 2018-11-06T11:59
請問甲方將工具借放乙方家中確遲未領回現因甲方托人告知要領回工具因乙方時間不方便委託別人送回但甲方堅持
By Charlie
at 2018-11-06T07:55
at 2018-11-06T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