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收到法院通知 - 法律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3-06T00:40
at 2012-03-06T00:40
Table of Contents
謝謝大家之前給我的意見,目前來報告一下近況
在上周六我去法院聲請閱券
這禮拜一(3/5)與律師諮詢
所得結果如下
照目前我所能拿到的公文來觀看
我是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了債務
我弟弟與媽媽是連帶保證人借款
因此,我們三人都必須償還這筆債務
律師的意思是:
我與父親並未同居共財已16年餘,又加上當時未成年.
因此,可申請限定繼承
我弟弟當時未成年,可以申請未成年條例法,
前提是在成年後尚未接受到執行命令.
我媽媽因為當時一定已成年,因此,可能沒有辦法.
這類型的案件,二審就會是最終結果了
因此,希望能在一審就可以結束.!
謝謝LAW板的大家給我許多意見與幫助
接下來若有甚麼消息,我會提供我的經驗與大家分享
若有違反板規或條文的,懇請大家提點!
※ 引述《mimikha (mimikha)》之銘言:
: 今天打了資產公司與法院跟銀行電話,
: 大概了解情形,原來是我父親於97年借的錢,我變成繼承人必須償還
: 但是我自國小起(約89年)與父親已經沒連絡,直至他過世都沒有來往
: 突如其來要我負擔這筆債款,也過了拋棄繼承權的時限
: 請問大家我該怎麼辦.????
: 我記得父親是在我升大學的那個暑假過世的,
: 約民國93年,(我大學學號是94開頭)
: 時間上來算~也不可能是97年借的錢!!????
: 目前彰化地方法院是跟我說,這已經執行,
: 但我在彰化地區沒有存款,因此無法扣款
: 若資產公司到我所在地的法院申訴,我就可能會被強制扣款
: 目前我僅能聲請閱券
: 把我能了解的情況先掌握住
: 但是,已過了拋棄繼承權的話,是不是已經於事無補了??
: 請問像我跟父親這種情況,我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 ※ 引述《mimikha (mimikha)》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想麻煩大家幫我解答
: : 剛剛收到法院通知,要我償還一筆金額約60幾萬的金錢(本金約30幾萬加利息)
: : 但是我明確記得我沒有借過錢,也沒有任何購屋借貸行為
: : 因為剛出社會,還有學貸要還
: : 臨時接到這個有點措手不及
: : 推測可能是因為媽媽用我的名義借錢,不過我不知道這件事
: : 那我該怎麼辦???
: : 是要默默的把它還掉嗎?
: : 如果現在任職公司接到通知的話,
: : 我是否就得被強制扣薪水?
: : 有商量的餘地嗎??
: : 因為現在還有學貸,這麼一大筆不知道是怎麼回事要我還的錢,
: : 我實在無法負擔!!!
: : 內文: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 :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之存款
: : 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以第三人收受本執行命令送達之
: : 日存款餘額為準不及於其後之存款),請 查照.
: : (債務人可供扣押之金額若含有社福津貼,補助款等性質而少於每月匯入金額時,或
: : 係一般存款而金額少於新台幣1000元者,均請無庸扣押)
: : 說明:
: : 一.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23號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mimikha間清償債
: : 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660298元及
: : 自民國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
: :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
: : 343654元,違約金新台幣313302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三. 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它得對抗債務人請求
: : 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
: : 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 : 四. 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
: : 本命令,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案號.
: : 五. 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金額
: : 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 : 六. 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 : 七. 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mimikha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省略)
: : 八. 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
: : 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 : 正本:第三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
: : 副本: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xxx----->不是應該是父母親???
: : 送達代收人 xxx
: : 債務人 mimikha
: : 請大家幫我解說這篇公文,我真得很緊張也很心慌,不曉得該怎麼辦!!
: : 謝謝大家的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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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六我去法院聲請閱券
這禮拜一(3/5)與律師諮詢
所得結果如下
照目前我所能拿到的公文來觀看
我是以繼承人的身分繼承了債務
我弟弟與媽媽是連帶保證人借款
因此,我們三人都必須償還這筆債務
律師的意思是:
我與父親並未同居共財已16年餘,又加上當時未成年.
因此,可申請限定繼承
我弟弟當時未成年,可以申請未成年條例法,
前提是在成年後尚未接受到執行命令.
我媽媽因為當時一定已成年,因此,可能沒有辦法.
這類型的案件,二審就會是最終結果了
因此,希望能在一審就可以結束.!
謝謝LAW板的大家給我許多意見與幫助
接下來若有甚麼消息,我會提供我的經驗與大家分享
若有違反板規或條文的,懇請大家提點!
※ 引述《mimikha (mimikha)》之銘言:
: 今天打了資產公司與法院跟銀行電話,
: 大概了解情形,原來是我父親於97年借的錢,我變成繼承人必須償還
: 但是我自國小起(約89年)與父親已經沒連絡,直至他過世都沒有來往
: 突如其來要我負擔這筆債款,也過了拋棄繼承權的時限
: 請問大家我該怎麼辦.????
: 我記得父親是在我升大學的那個暑假過世的,
: 約民國93年,(我大學學號是94開頭)
: 時間上來算~也不可能是97年借的錢!!????
: 目前彰化地方法院是跟我說,這已經執行,
: 但我在彰化地區沒有存款,因此無法扣款
: 若資產公司到我所在地的法院申訴,我就可能會被強制扣款
: 目前我僅能聲請閱券
: 把我能了解的情況先掌握住
: 但是,已過了拋棄繼承權的話,是不是已經於事無補了??
: 請問像我跟父親這種情況,我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 ※ 引述《mimikha (mimikha)》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想麻煩大家幫我解答
: : 剛剛收到法院通知,要我償還一筆金額約60幾萬的金錢(本金約30幾萬加利息)
: : 但是我明確記得我沒有借過錢,也沒有任何購屋借貸行為
: : 因為剛出社會,還有學貸要還
: : 臨時接到這個有點措手不及
: : 推測可能是因為媽媽用我的名義借錢,不過我不知道這件事
: : 那我該怎麼辦???
: : 是要默默的把它還掉嗎?
: : 如果現在任職公司接到通知的話,
: : 我是否就得被強制扣薪水?
: : 有商量的餘地嗎??
: : 因為現在還有學貸,這麼一大筆不知道是怎麼回事要我還的錢,
: : 我實在無法負擔!!!
: : 內文: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 :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之存款
: : 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以第三人收受本執行命令送達之
: : 日存款餘額為準不及於其後之存款),請 查照.
: : (債務人可供扣押之金額若含有社福津貼,補助款等性質而少於每月匯入金額時,或
: : 係一般存款而金額少於新台幣1000元者,均請無庸扣押)
: : 說明:
: : 一. 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23號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mimikha間清償債
: : 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660298元及
: : 自民國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9月
: :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以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
: : 343654元,違約金新台幣313302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三. 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它得對抗債務人請求
: : 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
: : 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 : 四. 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
: : 本命令,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案號.
: : 五. 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金額
: : 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 : 六. 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 : 七. 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mimikha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省略)
: : 八. 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
: : 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 : 正本:第三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XX分行
: : 副本:債權人: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xxx----->不是應該是父母親???
: : 送達代收人 xxx
: : 債務人 mimikha
: : 請大家幫我解說這篇公文,我真得很緊張也很心慌,不曉得該怎麼辦!!
: :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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