誨謗罪和公然侮辱罪跟人格權受損的一些小討論 - 法律
By Agnes
at 2005-09-16T15:51
at 2005-09-16T15:51
Table of Contents
關於這個標題
刑法第三一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型法第三0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以把以下mhvariables推文中所應可能違反的法條大約列了出來([也許沒列齊吧)
mhvariables在這個推文中應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事責任追訴權是半年內有效
民事責任追訴期是二年內有效
以下推文出自目前的7210篇.歡迎大家來討論集思廣益一下
如果本人剛好.或者說心情不是太好.告了hvariables
那有什麼辦法可以幫他減輕刑責或是使他無罪的論述呢
討論看看吧.當作打發打發時間
對了.推文其實應該還包含了.另一條條文
旦這條就不用討論了.=0=因為我並不會去死=0=
旦還是列出來吧
刑法第二七五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ps:轉po你的推文.希望你不要介意丫
如有認為這個轉po影響到你的權益
你可考慮用著作權法來告我
沒關係.我不會怪你的
旦你贏的機率應該是接近零吧
--
刑法第三一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型法第三0九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九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以把以下mhvariables推文中所應可能違反的法條大約列了出來([也許沒列齊吧)
mhvariables在這個推文中應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事責任追訴權是半年內有效
民事責任追訴期是二年內有效
以下推文出自目前的7210篇.歡迎大家來討論集思廣益一下
如果本人剛好.或者說心情不是太好.告了hvariables
那有什麼辦法可以幫他減輕刑責或是使他無罪的論述呢
討論看看吧.當作打發打發時間
對了.推文其實應該還包含了.另一條條文
旦這條就不用討論了.=0=因為我並不會去死=0=
旦還是列出來吧
刑法第二七五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推 hvariables:樓上的hiturtle不要假道學了.神經病! 61.229.26.208 09/16
→ hvariables:我要噓hiturtle..假道學的人去死吧 61.229.26.208 09/16
ps:轉po你的推文.希望你不要介意丫
如有認為這個轉po影響到你的權益
你可考慮用著作權法來告我
沒關係.我不會怪你的
旦你贏的機率應該是接近零吧
--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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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05-09-20T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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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9-25T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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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9-26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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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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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05-10-18T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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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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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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