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改革 法律專業學院 96年實施 - 法律
By Jack
at 2005-11-19T00:05
at 2005-11-19T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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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3014588.shtml
法學教育改革 法律專業學院 96年實施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全國法學教育改革會議昨天提出改革白皮書,初步決議推動設立「法
律專業學院」,預計最快96學年度實施。
會中並建議,法學素養須長期教育,目前修滿20學分即可參加律師考
試的規定應即廢止。
各大專校院法律相關系所、地方法院、教育部、考選部等代表昨天齊
聚一堂,討論台大所提「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
由於日本去年已引進美國law school(法律專業學院),韓國也將在
2008年全面將法學教育改為美式law school,與會人士都認為國內法律
教育應改進,但對國內是否應採單軌(廢除傳統大學法律系,或成為法
律預科,學生再經法律專業學院訓練,才能參加司法官考試)或採雙軌
(保留現有體制,讓法律專業學院招收非法律系畢業生,兩者畢業都可
參加司法官考試)仍有不同看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羅昌發認為,單軌可具體提升法律教育素質,
大學生社會經驗有限,接受的也是通才教育,並非培養專業律師,畢業
或者只修20個法律學分即可考國家證照,考試導向結果,常讓取得律師
執照的人,對其他領域一無所知。
但自認是「B段班」學校的法律系主任則批評,法律教育不一定要菁
英主義,一些技職體系的法律科系鼓勵學生就業,去考法官助理、保險
經紀人、書記官、錄事庭務員等,也不一定非考律師、司法官不可。「
單軌制」要求學生念完法律專業學院,才能考國家證照,維持素質的作
法,讓他頗不以為然。
經討論結果,因考慮到實施單軌對現有體制造成的衝擊及修法問題,
與會者多數傾向雙軌甚至多軌作法,保留培養法律人才彈性。
至於三年制的「法律專業學院」名額,會中認為因教育資源及人才需
求有限,應有總量管制,並建立評鑑認證制度及退場機制。針對學位名
稱,有人認為授與美國稱之的J.D.(法務博士)恐造成混淆,建議以「
專業法律學位」稱之。
會中還提到,法律專業學院對法學教育品質嚴格要求,考試主管機關
應對畢業生提高律師錄取率至七成以上,但考選部有意見。目前每年法
律系畢業生約三、四千人,報考國家考試約六千多人,通過證照的六百
多人,錄取率約百分之八。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陳德華昨天對雙軌表示樂觀其成,但因事涉考試院
、司法院,全案下周將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討論整合,才能提出具
體方案交付相關單位實施。
【2005/11/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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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改革 法律專業學院 96年實施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全國法學教育改革會議昨天提出改革白皮書,初步決議推動設立「法
律專業學院」,預計最快96學年度實施。
會中並建議,法學素養須長期教育,目前修滿20學分即可參加律師考
試的規定應即廢止。
各大專校院法律相關系所、地方法院、教育部、考選部等代表昨天齊
聚一堂,討論台大所提「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
由於日本去年已引進美國law school(法律專業學院),韓國也將在
2008年全面將法學教育改為美式law school,與會人士都認為國內法律
教育應改進,但對國內是否應採單軌(廢除傳統大學法律系,或成為法
律預科,學生再經法律專業學院訓練,才能參加司法官考試)或採雙軌
(保留現有體制,讓法律專業學院招收非法律系畢業生,兩者畢業都可
參加司法官考試)仍有不同看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羅昌發認為,單軌可具體提升法律教育素質,
大學生社會經驗有限,接受的也是通才教育,並非培養專業律師,畢業
或者只修20個法律學分即可考國家證照,考試導向結果,常讓取得律師
執照的人,對其他領域一無所知。
但自認是「B段班」學校的法律系主任則批評,法律教育不一定要菁
英主義,一些技職體系的法律科系鼓勵學生就業,去考法官助理、保險
經紀人、書記官、錄事庭務員等,也不一定非考律師、司法官不可。「
單軌制」要求學生念完法律專業學院,才能考國家證照,維持素質的作
法,讓他頗不以為然。
經討論結果,因考慮到實施單軌對現有體制造成的衝擊及修法問題,
與會者多數傾向雙軌甚至多軌作法,保留培養法律人才彈性。
至於三年制的「法律專業學院」名額,會中認為因教育資源及人才需
求有限,應有總量管制,並建立評鑑認證制度及退場機制。針對學位名
稱,有人認為授與美國稱之的J.D.(法務博士)恐造成混淆,建議以「
專業法律學位」稱之。
會中還提到,法律專業學院對法學教育品質嚴格要求,考試主管機關
應對畢業生提高律師錄取率至七成以上,但考選部有意見。目前每年法
律系畢業生約三、四千人,報考國家考試約六千多人,通過證照的六百
多人,錄取率約百分之八。
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陳德華昨天對雙軌表示樂觀其成,但因事涉考試院
、司法院,全案下周將送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討論整合,才能提出具
體方案交付相關單位實施。
【2005/11/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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