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的強制執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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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強制執行法有修法

明文規定至少要留債務人生活所需的1.2倍數額

假設債務人薪水30000,照以前的慣例,是扣10000,會剩20000

如果照新的做法,以台北市為例,生活所需的1.2倍數額為19388

所以會扣10612,剩下19388


那假設債務人薪水42000

實務上會變成,以前是扣14000,剩28000

新法是扣22612,剩19388

當然前提是債務人沒有所需要撫養的對象。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不知道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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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8-08-11
是的,賺越多扣越多,只保留給你最低生活費,此外以前
各種獎金是扣三分之一,修法後是全部扣走
Puput avatarPuput2018-08-11
還有第五項規定 如果債權人也要扶養 還是可以扣
Delia avatarDelia2018-08-14
是的,所以以後調解或和解的場合,除了當場拿外,還要
考慮如果走到強制執行對方收入夠不夠來扣薪
Doris avatarDoris2018-08-15
最近各地院執行處見解不一,有的還是先扣三分之一,注意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8-17
留給債務人的部分有無不夠當地1.2倍, 也有照你說的方式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