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毒品(安非他命)今年6月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警察局一趟結果就要對我依毒品防治條例偵訊,起初我想說警察靠著我與朋友的通聯紀錄要我承認。警方又告訴我只要我承認是跟他買的,單純吸食的罪不會怎樣,要抓的是賣要的藥頭,要我咬他出來,也當場採集我的尿液,但是最後都沒有公佈驗尿結果,地方法院檢察署審訊過後,檢察官對我說到時候要我以證人的身分出庭。現在要我8月到地檢署出庭,傳票上卻是"被告"是代表被驗出陽性反�
藥頭被抓通聯紀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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