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行政法的大大,
要是我向民眾開立舉發單(舉發單,就是罰單的意思),原本罰鍰金額是3000,而我誤寫成30000(多寫一個0),
請問一下,這種疏失是屬於行政程序法111條第七款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嗎???
1.如果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法律效果不就無效。
2.如果不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是不是補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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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我向民眾開立舉發單(舉發單,就是罰單的意思),原本罰鍰金額是3000,而我誤寫成30000(多寫一個0),
請問一下,這種疏失是屬於行政程序法111條第七款所列的重大明顯瑕疵嗎???
1.如果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法律效果不就無效。
2.如果不是重大明顯瑕疵的話,是不是補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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