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關於哪些是行政處分哪些不是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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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1-12-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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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作考古題 發現有太多實際案例在問
哪些是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 哪些又是法規命令 事實行為
我真的被搞暈了
我知道行政處分的特徵分辨關鍵是: 單方 對外 產生法律效果

以下例題 有請高手解答 感激不盡 打**就是問題點
1.請問高速公路宣佈春節期間 實施高乘載管制 性質為?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 答案為 a. 但想請問為何不是c 或d?.
不為了法律效果單純只是實施的行為 不就是事實行為的定義嗎?
2.在上下班尖峰實施調撥車道 性質為?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答案為 c. 但想請問為何不是a..
***因為感覺這兩題都是在特殊時段管制交通 為何一個是
法規命令 一個是行政處分呢?
3.下列何者是行政處分? (98年身心)
a.對陳情函覆
b.有關法條內容通知
c.催繳罰鍰信函
d.大學院校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決定
答案是 d.
**我的問題是謂何a. b.c都不是行政處分??
還有大學院校校內的事也都算行政處分的一環嗎?
不是政府行政機關內才算嗎?
4. (98年基警)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A)交通號誌轉換 (B)內部的勤務指示 (C)課稅通知 (D)罰鍰通知
答案是 (B) 為何不選 (D)
**我的問題是在上面第三題催繳罰鍰信函 不是行政處分
為何在第四題 罰鍰通知就算是一種行政處分呢?
***所謂各類的 "通知書"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呢?
因為在看黃默夫的行政法時 有說到 "觀念通知"是屬於事實行為呀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2-01-04T02:30
我1和2題一起比較
首先,實施高乘載管制已經限制到某些不特定人的法律效果
所以不可能是事實行為。
再者,法規命令跟行政處分的差別在於:
1.行政行為之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性規範者,
為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處分之對象為特定人,內容具體。
2.法規命令通常為反覆施行具有長效性,行政處分通常為一次完成
而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就是面對不特定之多數人
第2題
至於上下班尖峰實施調撥車道
性質是行政處分的一般處分,因為在調撥車道的時候,對象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所以是行政處分裡的一般處分。
第3題
行政處分的六個要件
1一定要行政機關作成
2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
3作的是公權力措施
4對外直接
5一定要產生法律效果
6單方行政行為a.對陳情函覆:只是回函給你,並無產生法律效果,故不符合要件
b.有關法條內容通知:只是通知你法條的內容是什麼,也無產生法律效果
c.催繳罰鍰信函:罰鍰是行政處分沒錯,但是你沒繳他又寄了一張催繳信函,此信函只是要你實踐上一張罰款的通知而已,並沒有產生另一個法律效過(也就是罰鍰),所以也不是行政處分
d.大學院校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決定:對於教師升等有無通過,有通過就是給你可以升等的行政處分,沒通過就是給你一個否定的行政處分,這裡的升等與否就是所謂"產生的法律效果"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A)交通號誌轉換:為一般處分
(B)內部的勤務指示:並沒有直接對外
(C)課稅通知:告訴你該繳稅了,就是給你一張要剝奪你財產的行政處分
(D)罰鍰通知:就是告訴你,你被罰鍰了。罰鍰通知以及催繳罰鍰信函一個是告訴你被罰鍰了:剝奪你財產
一個是告訴你快點繳上一張罰鍰:在上一張就剝奪你的財產了,這一張並沒有剝奪你的財產
2012-01-01 15:04:54 補充:
補充一些
大法官釋字423號
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文字...等等而有所差異
意思是,雖然它是罰款通知或是課稅通知,但實際上有處分的效果,那就是行政處分了
2012-01-01 15:08:45 補充:
而警察指揮交通,係以行經該號誌處之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規制對象,其範圍可得確定,故屬對人之ㄧ般處分(重點在於其範圍可得確定)
這也是大法官423號所謂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有異的意思
2012-01-01 15:09:48 補充:
事實行為不具規制內容,也沒拘束力,雖然其並非全無法律效果,但此法律效果並非其行為之目的所在,而僅係配合一定之狀況間接產生
2012-01-01 18:15:05 補充:
我只是個還在努力的考生
如果我考上的話一定會全部都忘光光
而警察指揮交通就是所謂的調撥車道,行政法的課本上一定有寫這是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警察站在馬路口中央,用手對著某一方向把車子擋下來
他並沒有指定要某某某停下來,但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就是他用手擋住的那個方向的某一群人,因此符合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的規定
2012-01-01 18:25:03 補充:
遇到這樣的題目
如果對象是量身訂做的
那就是對象為特定人之行政處分
例如罰款、稅單、對公務員升等的核准、核發建照
這些都是典型的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一般處分
對象也是不特定人,但是可以確定就是那些某一群人
例如警察指揮交通、對集會遊行的解散
警察今天要對違法集會遊行的人解散,路人可以不用解散,因為大家都知道警察針對的就是那一群正在集會遊行的人

法學大意兩題高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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