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效力為何? - 法律
By Regina
at 2011-10-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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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效力為何?
希望能有幾個重點之大 標題 然後再細說內容之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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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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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1-10-25T05:21
at 2011-10-25T05:21
一.人之效力:
1.屬人主義:指行政法規對本國人民,無論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都發生效力.
2.屬地主義:指行政法規對本國領土內之人,都發生效力.
3.折衷主義:屬人為主,屬地為輔.
二.時之效力:
(一).生效:
1.中央法規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2.中央法規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二).原則: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指法律之效力,只能對施行後發生效力,而不能對施行前發生效力.
2.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1).意義:
同一事件,先後有二種以上法律,同時均加以規定,原則適用新法.
(2).例外:
a.新普通法不能變更舊特別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b.從新從優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三.地之效力:
1.原則:指行政法規對全國領域內,發生效力.
2.例外:指自治法規對自治區域內,發生效力.
四.事之效力:
1.一事不再理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2.一事不二罰原則:
釋字503號: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
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
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
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
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
2011-10-28 15:06:08 補充:
中央法規第13條更正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中央法規第14條更正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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