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請高手指導^^ - 法律

By Delia
at 2011-12-25T23:21
at 2011-12-25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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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居住於A縣之B向A縣政府陳情其子並未於100年5 月4 日到C醫院診療,惟該院醫師D
卻出具其子診斷證明書,涉嫌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A所屬衛生局針對陳情內容敘明相
關法規依據,於100年5 月18日回復原告已錄案辦理。後經A所屬衛生局依法調查,於100
年7 月15日函復B,其所陳D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涉及違反醫師法規定一案,尚無違反醫
師法規定之情事。B堅認A應依其所請對D醫師為行政處分,故而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
署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問:承審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否受理此一訴訟?
擬答: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B向A縣政
府陳情檢舉D醫師涉嫌違反醫師法,經A所屬衛生局依法調查後函復B,D
醫師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之情事,此函文性質應為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
分,故B不得提起訴願。本案因未有對於B不利之行政處分,且未經訴願
先行程序,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
訴、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故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承審之高等
行政法院應不受理此案。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
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
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若另有關法律規定,則B可依據此
條文提起公益訴訟。
問題2:A以其所有土地,於93年向B鄉公所申准參加全民造林計畫,造林面積2公頃,嗣於
96年勘查檢測未通過,B鄉公所於97年3月16日發函通知A,並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選擇補植
續領獎勵金或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被上訴人選擇放棄造林並填具終止造林申請書,該申
請經由B鄉公所以97年4月19日函轉其所屬縣政府C。C於97年4月30日函復A,依據「獎勵造
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須繳回造林獎勵金及利息。問:C以行政處分令A繳回造林獎勵金
及利息,是否合法?
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
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
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
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
擬答:A以其所有土地,於93年向B鄉公所申准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其性質應為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之雙務契約,然A於96年勘查檢測未通過,嗣後
並選擇放棄造林並填具終止造林申請書,該行政契約自始至終並未成立,
故C不得以政處分令A繳回造林獎勵金及利息。
(小弟才疏學淺,自覺錯誤百出,請高手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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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出具其子診斷證明書,涉嫌違反醫師法第11條規定。A所屬衛生局針對陳情內容敘明相
關法規依據,於100年5 月18日回復原告已錄案辦理。後經A所屬衛生局依法調查,於100
年7 月15日函復B,其所陳D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涉及違反醫師法規定一案,尚無違反醫
師法規定之情事。B堅認A應依其所請對D醫師為行政處分,故而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
署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問:承審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否受理此一訴訟?
擬答: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B向A縣政
府陳情檢舉D醫師涉嫌違反醫師法,經A所屬衛生局依法調查後函復B,D
醫師尚無違反醫師法規定之情事,此函文性質應為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
分,故B不得提起訴願。本案因未有對於B不利之行政處分,且未經訴願
先行程序,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之
訴、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之要件,故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承審之高等
行政法院應不受理此案。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
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
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若另有關法律規定,則B可依據此
條文提起公益訴訟。
問題2:A以其所有土地,於93年向B鄉公所申准參加全民造林計畫,造林面積2公頃,嗣於
96年勘查檢測未通過,B鄉公所於97年3月16日發函通知A,並詢問被上訴人是否選擇補植
續領獎勵金或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被上訴人選擇放棄造林並填具終止造林申請書,該申
請經由B鄉公所以97年4月19日函轉其所屬縣政府C。C於97年4月30日函復A,依據「獎勵造
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須繳回造林獎勵金及利息。問:C以行政處分令A繳回造林獎勵金
及利息,是否合法?
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
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
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
臺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
擬答:A以其所有土地,於93年向B鄉公所申准參加全民造林計畫,其性質應為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之雙務契約,然A於96年勘查檢測未通過,嗣後
並選擇放棄造林並填具終止造林申請書,該行政契約自始至終並未成立,
故C不得以政處分令A繳回造林獎勵金及利息。
(小弟才疏學淺,自覺錯誤百出,請高手不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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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1-12-27T16:42
at 2011-12-27T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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