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邏輯跟法律邏輯? - 法律

By Dinah
at 2011-12-25T12:50
at 2011-12-25T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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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Shanghai Girl)》之銘言:
: : 先生
: : 到底誰在鬼打牆?
: : 你舉了半天
: : 不過是在扯語言規則與邏輯規則的不同
: : 什麼時候針對了邏輯不能驗證的世界 是 無法用語言精確描述這個命題回答了
: ^^^^^^^^^^^^^^^^^^ ^^ ^^^^^^^^^^^^^^^^^^
: 這已經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了吧......
: 不具A屬性的世界 就是 不具B屬性的世界,
: 若A屬性 不是 B屬性,前開命題就是假的。
: AB屬性各自套入什麼這不需要講解了吧......
鋪疵
所以照閣下的邏輯
邏輯是超驗的
應用科學是經驗的
所以邏輯根本沒法辦法運用在應用科學上?
再掰嗎
: : 請您去翻書
: : 維特根斯坦在他的《邏輯哲學論》定義了七大命題:
: : 1.世界是由事例構成的一切事物。 世界是由事例構成的一切。
: : 2.構成事例或事實的是原子事實的存在。 構成事例的--事實的--是事務狀
: : 態的存在。
: : 3.事實的邏輯圖畫是思想。 一幅事實的邏輯圖畫是思想。
: : 4.思想是有意義的命題。 思想是具有意義的命題。
: : 5.命題是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 一個命題是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
: : (一個基本命題是它自身的一個真值函項。)(一個基本命題是它自身的
: : 一個真值函項。)
: : 6.真值函項的一般形式是〔p,S,N(S)〕。 一個真值函項的一般形式是
: : 〔p,S,N(S)〕。
: : 這是命題的一般形式。 這是一個命題的一般形式。
: : 7.關於不可說的,對此必須保持沉默。 我們不可說的,我們必須保持沉默。
: : 而他的《邏輯哲學淪》裡亦清楚地說明
: : 有四種東西不能用語言表達,或不能說,而只能顯現的部分
: : 那就是(l)邏輯形式;(2)哲學的本質;(3)倫理學,"唯我論"
: : 和"生命意義的問題";(4)對於"世界存在"的特殊神秘的感覺。
: : 邏輯形式不能說是表明語言的界限。哲學不能說是因為在維特根斯坦看
: : 來哲學並不是理論,而是行動。哲學只是語言批判,向人們指出語言的
: : 所能與不能。倫理學問題是不能說的,而只能顯示的。作為經驗的整體
: : ,我們只能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承受它的種種事實。
: 一樣引用不全,沒頁碼但其實手邊也沒書,
: 我沒法細察你到底有沒有搞錯文本內容,
: 你光引文卻沒論述,我也不知道你要反駁什麼?
: 所以我猜你想給我看的,是第七點而已吧?
殘念
請看清楚3456點
第七點是結論好嗎?
: 權且依你的整理指出你自打嘴巴的地方......
: 語言只能「顯現」(emerge)邏輯形式,
: 顯現在哲學有特定意涵,即不是被指出的,而是自發的呈現,
: 換言之顯現意指不需要被說,被描述,也會被感知到。
: 語言只能顯現「邏輯」的「形式」,
: 但不代表邏輯只能仰賴語言呈現自身,
: 當我們思考時對相異事物感受到一種同與不同的遵循感時,
: 邏輯就已經在作用與顯現了,
: 這時我們只是還沒用語言說明這種感覺的形式罷了!
: 而我們也是因為感知到邏輯的顯現,因此才試圖用語言捕捉與形式化邏輯的顯現,
: 所以就算我們保持沉默,不代表就沒有邏輯。
殘念
維根斯坦的那句話很簡單啊
就是沒有辦法驗證真假的事情
是語言無法討論的
或不可說的
: 然後回到你自創的「語言能精確描述的世界就是邏輯能檢驗的世界」這命題,
: 首先,如果照你引文,
: 邏輯形式不能被表達,不能被說,語言只能顯現之,
: 那我就看不懂你憑什麼說語言能描述的而且還要是精確描述的世界,
: 就是邏輯能檢驗的世界。
: 語言再精確地顯現邏輯的形式,
: 但也只是邏輯的形式,而非邏輯的本體(即我前段說的規則感),
: 所以兩者在論證上還有段距離耶.......
: 你這不是跳躍是什麼?
: 其次,
: 你自己也引了倫理學的同位語是「唯我論」與「生命意義」,
: 這是Wittgenstein所要指涉的倫理學,或者說是倫理學中的這一領域。
: 但倫理學就是如此嗎?語言遊戲是他提出的當然由他界定,
: 但你認為他對倫理學作同位語的強調,
: 是說他也認定倫理學只是唯我論與生命意義的問題?
: 況且,
: 我前文就已強調過法律學不盡然是倫理學的成分而已,
: 你是沒再看喔?
: 直接把法律等同於倫理學等同於唯我論的與生命意義的問題?
: 是有關係啦!但也跳太快了吧?
不用扯那麼多
價值觀的正確與否是無法被討論的
只是信仰和接受而已
其他的說再多都沒有用
: : 如果公然是是客觀事實
: : 那理論上是可以用邏輯反覆驗證其真假值的
: : 不會有A的公然和B的公然不一樣的說法
: : 而從司法院和大法官的解釋看來
: : 很顯然並非如此
: : 如果司法院院字第1922號的命題是真的
: : 那麼院字第2033號就是假的
: : 如果院字第2033號就是真的那麼院字第1922號就是假的
: : 不可能存有二個互相矛盾的命題同時均為真的情況
: : 這就是所謂的真值檢驗
: 很遺憾,你忽略了真值檢驗必須建立在共時性的前提上,
: 且不論司法院的院解與大法官會議的釋字之主體是否同一,
: 兩個命題本來就不是同一時點提出的,
: 這中間有社會文化觀念甚至是語用的變遷使然。
: 就像我小學時宣稱我生平不說謊,
: 我高中時宣稱我偶爾視需要會撒個白色謊言,
: 請問我哪裡矛盾了?
: 我只是長大了。XDDDD
?????
原來邏輯是經驗的
而非超驗的
會隨著時間而改變
呣
那康德的純粹理性之批判可能要改寫了
就等著您發表論著
: : 也就是維根斯坦所說的可以邏輯檢驗的世界
: : 很顯然地您根本就沒搞清楚他在說什麼
: 自創就自創,回歸到實事本身,其實也沒什麼不好啊,
: 別再搬Wittgenstein幫你背書了,
: 他地下有知,
: 發現自己的論述本要幫助讀者擺脫理論的語言窠臼,
: 卻成為新的理論神主牌時,他會很想哭......
: : 而價值判斷和行為規範本來就是倫理學的一環啊
: :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
: 我要修正你:倫理學研究是價值判斷與行為規範的一環。
: 而事實上在哲學界,
: 對價值判斷與行為規範最感興趣的,
: 恐怕還是在知識論的領域......
: 我覺得你還是回去從哲學史慢慢練功起,
: 因為你對哲學學科的認識很片面與死板......
嘖嘖
不用虛張聲勢
只要承認你對維根斯坦的理解是錯誤的就好了
: : 是你自己把公然當作客觀事實來判斷
: : 而忽略了他其實是行為規範的一部分
: : 才會覺得他矛盾
: : 哪裡反過來了
: : A認為三人以上叫公然
: : B認為不特定多數人才叫公然
: : C認為特定多數人處於隨時可增加的狀況才叫公然
: : 他們依的都是同一部法
: : 但是判斷結果完全不一樣
: : 問題在哪裡?
: : 就在於那部法並沒有提供公然的客觀判斷基準
: : 到底是3人以上還是更多人?
: : 而係由法官的自己價值判斷決定什麼情況叫公然
: : 所以我說他依的不是客觀的法律
: : 而是自己的價值判斷
: : 哪裡矛盾了?
: 你怎麼矛盾我就不說了,
: 反正是提外話,
: 若又拉出溝通與共識要長篇大論我也吃不消。XDDD
: 給你一個正確觀念好了:
: 何謂依法審判?
: 依法審判的意思是指受法律文本語言界限的拘束進行審判,
: 而不是完全依照法條進行審判。
: 在「公然」的概念下,
: 沒有一個法官會做出只有一二個親密之人在側叫作公然之判斷,
: 至於要幾人以上或什麼特性的人可稱作公然?
: 我從來沒否認法官可以有自己的主觀判斷,
: 但也不代表法官有了自己的主觀判斷,就不是依循客觀的法律。
: 更簡潔地說,
: 法典化或法實證主義的依法審判原則,
: 乃是透過成文法去限縮或否證法官的價值判斷,
: 而不是要法官去按照法條規定的坑坑洞洞把個案推進去套套看合不合適。
?????
問題是您所謂的法根本沒就沒限制到法官的價值判斷啊
你扯了半天還是沒回答我
為什麼A法官B法官C法官這麼大相逕庭的判斷
在依法審判下可以存在?
況且你應該沒有實際審判的經驗吧
不知道法官是先有判斷再找理由的吧!
所以從來都不是依法審判
而只是不作違背法律之審判而已
--
: ※ 引述《powerslide (Shanghai Girl)》之銘言:
: : 先生
: : 到底誰在鬼打牆?
: : 你舉了半天
: : 不過是在扯語言規則與邏輯規則的不同
: : 什麼時候針對了邏輯不能驗證的世界 是 無法用語言精確描述這個命題回答了
: ^^^^^^^^^^^^^^^^^^ ^^ ^^^^^^^^^^^^^^^^^^
: 這已經是最基本的邏輯問題了吧......
: 不具A屬性的世界 就是 不具B屬性的世界,
: 若A屬性 不是 B屬性,前開命題就是假的。
: AB屬性各自套入什麼這不需要講解了吧......
鋪疵
所以照閣下的邏輯
邏輯是超驗的
應用科學是經驗的
所以邏輯根本沒法辦法運用在應用科學上?
再掰嗎
: : 請您去翻書
: : 維特根斯坦在他的《邏輯哲學論》定義了七大命題:
: : 1.世界是由事例構成的一切事物。 世界是由事例構成的一切。
: : 2.構成事例或事實的是原子事實的存在。 構成事例的--事實的--是事務狀
: : 態的存在。
: : 3.事實的邏輯圖畫是思想。 一幅事實的邏輯圖畫是思想。
: : 4.思想是有意義的命題。 思想是具有意義的命題。
: : 5.命題是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 一個命題是基本命題的真值函項。
: : (一個基本命題是它自身的一個真值函項。)(一個基本命題是它自身的
: : 一個真值函項。)
: : 6.真值函項的一般形式是〔p,S,N(S)〕。 一個真值函項的一般形式是
: : 〔p,S,N(S)〕。
: : 這是命題的一般形式。 這是一個命題的一般形式。
: : 7.關於不可說的,對此必須保持沉默。 我們不可說的,我們必須保持沉默。
: : 而他的《邏輯哲學淪》裡亦清楚地說明
: : 有四種東西不能用語言表達,或不能說,而只能顯現的部分
: : 那就是(l)邏輯形式;(2)哲學的本質;(3)倫理學,"唯我論"
: : 和"生命意義的問題";(4)對於"世界存在"的特殊神秘的感覺。
: : 邏輯形式不能說是表明語言的界限。哲學不能說是因為在維特根斯坦看
: : 來哲學並不是理論,而是行動。哲學只是語言批判,向人們指出語言的
: : 所能與不能。倫理學問題是不能說的,而只能顯示的。作為經驗的整體
: : ,我們只能生活在這個世界上,承受它的種種事實。
: 一樣引用不全,沒頁碼但其實手邊也沒書,
: 我沒法細察你到底有沒有搞錯文本內容,
: 你光引文卻沒論述,我也不知道你要反駁什麼?
: 所以我猜你想給我看的,是第七點而已吧?
殘念
請看清楚3456點
第七點是結論好嗎?
: 權且依你的整理指出你自打嘴巴的地方......
: 語言只能「顯現」(emerge)邏輯形式,
: 顯現在哲學有特定意涵,即不是被指出的,而是自發的呈現,
: 換言之顯現意指不需要被說,被描述,也會被感知到。
: 語言只能顯現「邏輯」的「形式」,
: 但不代表邏輯只能仰賴語言呈現自身,
: 當我們思考時對相異事物感受到一種同與不同的遵循感時,
: 邏輯就已經在作用與顯現了,
: 這時我們只是還沒用語言說明這種感覺的形式罷了!
: 而我們也是因為感知到邏輯的顯現,因此才試圖用語言捕捉與形式化邏輯的顯現,
: 所以就算我們保持沉默,不代表就沒有邏輯。
殘念
維根斯坦的那句話很簡單啊
就是沒有辦法驗證真假的事情
是語言無法討論的
或不可說的
: 然後回到你自創的「語言能精確描述的世界就是邏輯能檢驗的世界」這命題,
: 首先,如果照你引文,
: 邏輯形式不能被表達,不能被說,語言只能顯現之,
: 那我就看不懂你憑什麼說語言能描述的而且還要是精確描述的世界,
: 就是邏輯能檢驗的世界。
: 語言再精確地顯現邏輯的形式,
: 但也只是邏輯的形式,而非邏輯的本體(即我前段說的規則感),
: 所以兩者在論證上還有段距離耶.......
: 你這不是跳躍是什麼?
: 其次,
: 你自己也引了倫理學的同位語是「唯我論」與「生命意義」,
: 這是Wittgenstein所要指涉的倫理學,或者說是倫理學中的這一領域。
: 但倫理學就是如此嗎?語言遊戲是他提出的當然由他界定,
: 但你認為他對倫理學作同位語的強調,
: 是說他也認定倫理學只是唯我論與生命意義的問題?
: 況且,
: 我前文就已強調過法律學不盡然是倫理學的成分而已,
: 你是沒再看喔?
: 直接把法律等同於倫理學等同於唯我論的與生命意義的問題?
: 是有關係啦!但也跳太快了吧?
不用扯那麼多
價值觀的正確與否是無法被討論的
只是信仰和接受而已
其他的說再多都沒有用
: : 如果公然是是客觀事實
: : 那理論上是可以用邏輯反覆驗證其真假值的
: : 不會有A的公然和B的公然不一樣的說法
: : 而從司法院和大法官的解釋看來
: : 很顯然並非如此
: : 如果司法院院字第1922號的命題是真的
: : 那麼院字第2033號就是假的
: : 如果院字第2033號就是真的那麼院字第1922號就是假的
: : 不可能存有二個互相矛盾的命題同時均為真的情況
: : 這就是所謂的真值檢驗
: 很遺憾,你忽略了真值檢驗必須建立在共時性的前提上,
: 且不論司法院的院解與大法官會議的釋字之主體是否同一,
: 兩個命題本來就不是同一時點提出的,
: 這中間有社會文化觀念甚至是語用的變遷使然。
: 就像我小學時宣稱我生平不說謊,
: 我高中時宣稱我偶爾視需要會撒個白色謊言,
: 請問我哪裡矛盾了?
: 我只是長大了。XDDDD
?????
原來邏輯是經驗的
而非超驗的
會隨著時間而改變
呣
那康德的純粹理性之批判可能要改寫了
就等著您發表論著
: : 也就是維根斯坦所說的可以邏輯檢驗的世界
: : 很顯然地您根本就沒搞清楚他在說什麼
: 自創就自創,回歸到實事本身,其實也沒什麼不好啊,
: 別再搬Wittgenstein幫你背書了,
: 他地下有知,
: 發現自己的論述本要幫助讀者擺脫理論的語言窠臼,
: 卻成為新的理論神主牌時,他會很想哭......
: : 而價值判斷和行為規範本來就是倫理學的一環啊
: : 這有什麼好疑問的
: 我要修正你:倫理學研究是價值判斷與行為規範的一環。
: 而事實上在哲學界,
: 對價值判斷與行為規範最感興趣的,
: 恐怕還是在知識論的領域......
: 我覺得你還是回去從哲學史慢慢練功起,
: 因為你對哲學學科的認識很片面與死板......
嘖嘖
不用虛張聲勢
只要承認你對維根斯坦的理解是錯誤的就好了
: : 是你自己把公然當作客觀事實來判斷
: : 而忽略了他其實是行為規範的一部分
: : 才會覺得他矛盾
: : 哪裡反過來了
: : A認為三人以上叫公然
: : B認為不特定多數人才叫公然
: : C認為特定多數人處於隨時可增加的狀況才叫公然
: : 他們依的都是同一部法
: : 但是判斷結果完全不一樣
: : 問題在哪裡?
: : 就在於那部法並沒有提供公然的客觀判斷基準
: : 到底是3人以上還是更多人?
: : 而係由法官的自己價值判斷決定什麼情況叫公然
: : 所以我說他依的不是客觀的法律
: : 而是自己的價值判斷
: : 哪裡矛盾了?
: 你怎麼矛盾我就不說了,
: 反正是提外話,
: 若又拉出溝通與共識要長篇大論我也吃不消。XDDD
: 給你一個正確觀念好了:
: 何謂依法審判?
: 依法審判的意思是指受法律文本語言界限的拘束進行審判,
: 而不是完全依照法條進行審判。
: 在「公然」的概念下,
: 沒有一個法官會做出只有一二個親密之人在側叫作公然之判斷,
: 至於要幾人以上或什麼特性的人可稱作公然?
: 我從來沒否認法官可以有自己的主觀判斷,
: 但也不代表法官有了自己的主觀判斷,就不是依循客觀的法律。
: 更簡潔地說,
: 法典化或法實證主義的依法審判原則,
: 乃是透過成文法去限縮或否證法官的價值判斷,
: 而不是要法官去按照法條規定的坑坑洞洞把個案推進去套套看合不合適。
?????
問題是您所謂的法根本沒就沒限制到法官的價值判斷啊
你扯了半天還是沒回答我
為什麼A法官B法官C法官這麼大相逕庭的判斷
在依法審判下可以存在?
況且你應該沒有實際審判的經驗吧
不知道法官是先有判斷再找理由的吧!
所以從來都不是依法審判
而只是不作違背法律之審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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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1-12-27T06:17
at 2011-12-27T06:17

By Oscar
at 2011-12-30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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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1-03T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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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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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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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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