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選擇題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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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事件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
A學校對學生所為成績評量
B外交部發給外國人簽證
C內政部警政署對違法之警員作成免職處分
D監獄審查受刑人是否合於假釋之條件
答案是C
我不懂得是C選項跟行政程序法上第三條上「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感覺有點像,為何答案是C?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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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avatarKyle2012-02-24

C內政部警政署對違法之警員作成免職處分
構成限制服公職之行政處分,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釋字491參照)
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依行政程序法,並遵守其原則。
可參考以下文章
http://epaper.hrd.gov.tw/114/EDM114-0601.htm
2012-02-21 09:45:22 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關於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係指不構成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即限於公務員身分得喪變更以外之人事行政行為始有適用,如不符該款規定,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76號判決)。故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如屬行政處分,既得對之提起訴願(或相類程序)及行政訴訟以救濟,行政機關作成此行政處分,自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2012-02-21 09:47:47 補充:
因此,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應係指對公務員所為非屬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而言。對於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當事人既可對之提起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復審、行政訴訟以求救濟,行政機關於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時,即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