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裁處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1. 行為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即可視為有過失
2. 行政機關應就行為人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上面哪一個選項錯 錯在哪
這兩條在哪一條法規內可以知道?
Update:
因為我念的書本上寫"行為人能舉證無過失不罰 ""行為人不能舉證無過失處罰"
對第二個選項 充滿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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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Wallis2013-05-13
您好一、1「行為人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即可視為有過失」是錯的。依照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且參考行政罰法之立法意旨,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故如要視為有過失,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而非在違法時一律直接認定有過失。 二、2「行政機關應就行為人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是對的。依照行政罰法總說明第四點:「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之責任條件及責任能力加以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或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依法令或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不予處罰。如係不了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而違法,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或為過當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均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另規定例外不適用上述不罰或減免處罰者,如原因自由行為、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惟行政罰得減輕者,以其係屬一定金額(罰鍰)或期間等得以量化之裁處方有適用。此外,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並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之故意與過失認定為擬制規定。(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