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機關遮住重要證據的一部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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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教,如果機關在提出的證據中遮住對案情重要且對自己不利一部分,使其成為空白,

是否成立偽證罪? (是故意遮住而顯非不小心遮住)

若在訴狀中有不符事實的陳述,是否有應對的辦法呢?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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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有法律圈朋友說基本上被告或原告說謊和隱瞞是被認為是天職
所以都不會怎樣,除非是證人具結後做不實陳述才是偽證
至於遮住部分重要證據也不能算「偽造」文書。
但是還是覺得行政人員這樣做很可恥,根本行政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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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9-09-03
偽證罪"通常"只對第三方的證人成立 通常啦
Callum avatarCallum2019-09-05
不見得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09-07
對書狀不實的部分就是提出你的證據跟資料打回去。證據有
遮蔽,通常都是涉及個資或是依法應保密,你看不到,但給
法官那份不一定會遮蔽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9-09
不實陳述? 每個人不同角度,看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