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仲介欺騙買到凶宅 該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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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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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邊關於不完全給付的部分 以及 損害賠償16730元 這兩部分 總覺得有些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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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這邊有什麼給付義務的違反好像沒特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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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約書上的非兇宅欄 打 V 就不但會是瑕疵也變成給付義務一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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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再來 關於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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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成立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的16730元部分(契稅,代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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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完全給付應該是請求履行利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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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履行利益賠償應該是指 賠償契約如有履行可獲得的利益 即如同給付圓滿履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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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賠契稅和代書費的費用 比較像是使之回復到締約前的狀態 (若有圓滿履行本就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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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就是比較像一種信賴利益賠償(為取得給付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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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畢竟 如果是拿來自住 也不會有什麼轉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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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個邏輯推衍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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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設沒有買貴: 如果非兇宅的市價就是148萬 也以148萬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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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上沒有要轉售的話 解約後返還支付的價金後 可以請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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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返還價金後 這樣的確還是有一筆16730支出費用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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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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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過如果真要認真細論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 又應該不屬履行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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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邊是比較難解的地方(當然別認真細究的話 就不完全給付-->損賠-->有支付費用損害
: : 因此要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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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沒有高手可以就這部分做解釋的@@
: : : 書記官 洪嘉慧
: : : 來源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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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09-08-02
不過在這個情況本約包含買賣與承攬兩個部份,應可各自處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8-04
其法律效果.其與本案(買賣+委任)雖在相對人上有所不同,但
Susan avatarSusan2009-08-05
在處理上似有可類比處.買賣部份解除契約時,依整體契約內容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08-09
觀之,承攬部份單獨存在亦無實益,應可一併解除契約返還承攬
Hardy avatarHardy2009-08-09
報酬,惟因工作物的價金危險如何分配,則想不到解釋上的好方
Mia avatarMia2009-08-12
法,或許可認為整體混合契約皆因同一締約上過失瑕疵行為所
John avatarJohn2009-08-16
致,依誠信原則,不許其就已支出的材料勞務損失,請求買受人
分擔.
Susan avatarSusan2009-08-20
?預售屋買賣我比較傾向就是買賣;不過隨便 那不重要
Damian avatarDamian2009-08-21
好像有點誤會 這邊跟什麼危險 材料費無關呀
Lily avatarLily2009-08-25
我是說裝璜的部份啊,這部份是承攬啊@@"
Quanna avatarQuanna2009-08-27
同樣都是買受人之後自己在裝璜 但其後發現為海砂屋
Ivy avatarIvy2009-08-30
買賣房屋的部份解約後價金返還應無問題,問題在裝潢費用吧?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9-09-02
只不過因為是締約後產生的 一樣這種偏向信賴利益性質的
裝璜費,不過無法以締約上過失的說法來說明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09-05
我以為你指的是預售屋連帶承包裝潢的情況,通常都會一起做.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09-06
那你誤會了= = 如果是這樣 那就不用舉這個例子了
情況與之前一模一樣 只是把它改成因為是預售屋 不可能
Cara avatarCara2009-09-10
是締約上過失 所以本約是承攬是買賣在這邊不是重點@@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9-14
預售屋又是海砂屋的話,那就用消保7吧......^^
Rachel avatarRachel2009-09-18
消保法無法解決吧= = 消保7是在請求固有利益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09-19
"本法既未對於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另設規定,則在法適用上,自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9-21
當回歸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1999,
Delia avatarDelia2009-09-23
pp.105-106. "積極利益(履行利益)與消極利益(信賴利益)之
分類原則上僅適用於契約法上;侵權行為時則不適用."曾世雄,
Noah avatarNoah2009-09-25
損害賠償法原理,修正2版,1996,pp.158-159.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9-28
稍作修正;我所謂的固有利益是指消保7保護客"權利"受侵害
固有利益本質本來就是侵權行為@@消保7一般說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09-30
法就是保護權利 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諸如履行利益..等)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09-30
此係有爭議問題,學說見解並非一致,參見陳忠五,"論契約責任
Irma avatarIrma2009-10-04
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台
Kumar avatarKumar2009-10-04
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pp.51-pp.254,特別是pp.77-78,關於
Elma avatarElma2009-10-09
註41,特殊侵權責任包括之範圍所羅列之相同見解與不同見解.
Adele avatarAdele2009-10-10
另就前揭朱師著作,同書pp.109-110,關於純粹財產上損失得否
Regina avatarRegina2009-10-15
適用的問題,其認為非為明文規定,則依民法216,似應可被論斷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0-17
為損害,惟朱師似亦認為為免過份擴張此項損害賠償責任,縱作
如此論斷,仍應以"有基本法益,亦即人格或財產(物或物權)發
生損害為前提"
Selena avatarSelena2009-10-18
^似不單指權利或利益,而帶有評價色彩在其中.
Zanna avatarZanna2009-10-21
沉澱了一下覺得,爭議與否並不是那麼重要,就結局上來說,還
Andy avatarAndy2009-10-24
是會很大程度上受到前文本文中"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Valerie avatarValerie2009-10-28
只是單純尋求作為支持的說理基礎,使之不流於恣意應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