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前幾天收到一張毀棄損壞罪的地檢署傳票,
簡要的事情發生狀況如下,
因停車糾紛,
我的車子被鄰居用塑膠路障攻擊,
我下車理論,
但被鄰居用不雅的言語污辱,
接著鄰居的家人衝出來再度拿起路障攻擊我的車子,
我實在氣不過,
所以拾起掉在地上的路障也朝他的車子丟回去,
事後檢視其實雙方車子都並無肉眼明顯可見的毀損,
警察來了以後經過一番勸說調解,
我也想說息事寧人所以當天晚上已經去警局和解了.
但是此一鄰居過了兩三個禮拜以後不知為什麼又跑去堅決控告我毀損他的車子,
於是我明天將以毀棄損壞罪的被告身份要去地檢署說明案情,
我手上準備的東西有當晚的和解書及錄音檔加上聽譯的文字稿(內有鄰居污辱我的證據),
因為真的從小到大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實在很害怕明天會在檢察官面前不知道該說什麼,
所以想請問一下大家一些問題,
(1) 我知道我反擊的行為也不是很正確,
但當下我真的是氣不過,
不知道是否可以主張我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或是正常反應?
(2) 我當下與警察都有建議鄰居要是有車子毀損的疑慮我們一起開到車廠鑑定,
可是鄰居最後並沒有採納,
但是過了兩三個禮拜以後鄰居拿著幾張車輛被刮損的照片及估價單說是我弄的,
我並不是想要逃避賠償, 因為在警察作筆錄的時候我就誠實的說我有作丟回的行為,
只是過了這麼久, 當天不採納我的建議, 而且當下又不採證,
我實在很難接受他拿出的車子的受損證據是我弄的,
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回答會比較好呢?
(3) 我在偵察庭上要是主張此一鄰居愛說謊且反反覆覆不知是否恰當?
如: 他在警察來之前有辱罵我, 但是警察來了以後卻說沒有 (我有清晰錄音檔為證)
或是在和解的過程中他百般刁難(也有錄音檔為證), 等到真的和解以後又反悔.
(4) 因為他主動提告我"毀損", "恐嚇", 和"傷害",
但是後兩項都是子虛烏有,
於是我在警察局做完筆錄以後也對他提出"公然污辱"及"毀損"的告訴,
但是在毀棄損害的傳票上我是被告,
是否會有另外一個案件編號我是原告?
還是我們這樣互告會變成同一個案件一起審理?
此外不知是否可以請檢察官把我們這些案件合併偵察審理?
因為我是一個上班族, 要去說明案情必須請假,
而且這些控告都是由於同一場糾紛所引起,
不知是否可以用這個理由煩請檢察官將這些案件在一個偵查庭中一起審理詢問?
明天就要去地檢署說明了,
雖然整件事情我覺得我應該還算是站得住腳,
除了最後真的忍不住反擊了一下...
我真的很忐忑不安,
煩請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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