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註冊的是假資料,用的是浮動ip,偽造文書? - 法律
By Adele
at 2013-05-10T15:31
at 2013-05-10T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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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HZ0OhMb ]
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被告註冊的是假資料,用的是浮動ip,偽造文書?
時間: Fri May 10 04:25:12 2013
借此標題,因為問題類似。
我原本的見解同d大
http://tinyurl.com/bvlb29a
使用者僅係為了登錄通過網站的關卡設計,作者認為,應無足生損害於他人之情形,
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但又看到這個判例
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判決:
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
「黃汶昇」與「謝建伯」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
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冒
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然後再看看各大遊戲網站、入口網站、論壇、購物網站、.....等,大意都會說
【網站基於你提供正確資料=>我提供你免費服務、付費服務】
所以換個角度來說,填假資料註冊網站以牟取【不法的免費使用權利】所以侵害了網站
例如不法使用信箱、不法打免費線上遊戲、不法使用論壇與人交流、不法買東西
照這樣來說,開免洗帳號亂填名字註冊PTT也一樣違法,
身分證字號是準文書,名字也是準文書吧? 註冊謀取免費服務,就侵害網站吧?
(難道雅虎的信箱才是信箱,PTT的就不是?)
如果以該判例當作見解,台灣人一半都有罪!?
搜尋FB上名字看起來就是假名的就都能檢舉(非告訴乃論!?)
我如果自首我的FB帳號用假名不知如何?
如果這樣有罪,那表示所有私人網站(非公家機關性質)都得填寫真實個資
但,博客來、MOMO、東森、雅虎、...等這些最大的企業都有個資外流的消息
(來自網路上各方消息)。大家詐騙電話接到手軟,一些小型網站就更不用說了...
寫真的會犯法(侵害網站!?)、寫假的會被侵害...這!?
--
作者: ganbaday (低調)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被告註冊的是假資料,用的是浮動ip,偽造文書?
時間: Fri May 10 04:25:12 2013
借此標題,因為問題類似。
我原本的見解同d大
推 depravity:PTT註冊所需的資料要成立偽造文書可能有點拼 01/16 20:15
→ depravity:除了名字沒啥一定表彰個人的資料 @@" 01/16 20:15
光填填假資料,好像不會購成啥損害... http://tinyurl.com/bvlb29a
使用者僅係為了登錄通過網站的關卡設計,作者認為,應無足生損害於他人之情形,
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但又看到這個判例
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判決:
查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
「黃汶昇」與「謝建伯」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文
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冒
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然後再看看各大遊戲網站、入口網站、論壇、購物網站、.....等,大意都會說
【網站基於你提供正確資料=>我提供你免費服務、付費服務】
所以換個角度來說,填假資料註冊網站以牟取【不法的免費使用權利】所以侵害了網站
例如不法使用信箱、不法打免費線上遊戲、不法使用論壇與人交流、不法買東西
照這樣來說,開免洗帳號亂填名字註冊PTT也一樣違法,
身分證字號是準文書,名字也是準文書吧? 註冊謀取免費服務,就侵害網站吧?
(難道雅虎的信箱才是信箱,PTT的就不是?)
如果以該判例當作見解,台灣人一半都有罪!?
搜尋FB上名字看起來就是假名的就都能檢舉(非告訴乃論!?)
我如果自首我的FB帳號用假名不知如何?
如果這樣有罪,那表示所有私人網站(非公家機關性質)都得填寫真實個資
但,博客來、MOMO、東森、雅虎、...等這些最大的企業都有個資外流的消息
(來自網路上各方消息)。大家詐騙電話接到手軟,一些小型網站就更不用說了...
寫真的會犯法(侵害網站!?)、寫假的會被侵害...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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