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先進與前輩好,小弟已爬過文仍需指教,有些問題想麻煩各位解惑。
我之前在某運動用品店購買了滿千送百的活動,採會員登記制取得5000+600的禮券
5000為實名制本券,是一份收據,六百則是無記名禮券,每次消費都需帶收據才能結帳,
前陣子我遺失了本券,聯絡該運動用品店,店家有我的資料,也有消費紀錄,
店家要求我下次去時要把所有餘額一次消費完畢,聲稱當初合約上有載明,
請問這樣合乎消保法的嗎?
我的想法是實名制本券等同於我的現金,應當可以任意使用,即使合約上有載明,是否還
有侵害我權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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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某運動用品店購買了滿千送百的活動,採會員登記制取得5000+600的禮券
5000為實名制本券,是一份收據,六百則是無記名禮券,每次消費都需帶收據才能結帳,
前陣子我遺失了本券,聯絡該運動用品店,店家有我的資料,也有消費紀錄,
店家要求我下次去時要把所有餘額一次消費完畢,聲稱當初合約上有載明,
請問這樣合乎消保法的嗎?
我的想法是實名制本券等同於我的現金,應當可以任意使用,即使合約上有載明,是否還
有侵害我權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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