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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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rrishu (哈理斯)》之銘言:
: 小弟對於民法親屬篇實在是有點不太了解,尤其牽涉到人的相關法律,想要請教板上的各位
: 問題
: 問題:甲和乙女結婚,丙與丁女結婚並生下子B,丙與乙女婚外情生下A
: 問:
: 1.A和B是否可以結婚?
: 2.甲死,A是否可以繼承?
: 3.丙死,A是否可以繼承?
: 4.丙是否可以認領A?
: 5.丙是否可以收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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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拙見請參照
1.依照民法第983條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由題目所見,A與B為旁系血親二親等(兄妹/姐弟)亦不適用
983條第二款之但書,不得結婚,結婚效果為民法第988條第二款
無效
2.依照民法1138條之規,A非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可繼承
3.同上題之規定,A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得繼承,A將與B以及丁共分財產
因乙女並未離婚所以乙女無繼承權
4.可以,依1065條可以認領,但A或乙亦可依1066條否認認領
5.不可以,依1073-1第一款之規定直系血親不得認領

以上是個人的解題方法,不知可行否,若有錯誤還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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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05-21
第一題要區分或者假設... 就跟上一篇下面的KK推文說
的那樣,不假設這樣答會有問題
George avatarGeorge2016-05-25
寫兩說並陳,挑一個當結論。
Joe avatarJoe2016-05-28
我個傾向按法律之精神來解此題。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5-30
形式上及實質上……
Hedy avatarHedy2016-06-03
實務就照形式上的法律文件能不能佐證來論斷。
Isla avatarIsla2016-06-07
按禁婚親立法理由係基於優生學及社會倫常,A和B實質上
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按該立法精神,兩人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