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罰單,已經去查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想請問:什麼是[第一項第十款?]哪裡有寫第一項和第十款?為何第十款要以最高處罰罰之?而且我是去買東西誤停了,就立刻被開單,一輛汽車停放殘障車位開罰1200,機車停放也是1200,這樣是不是太不合理?買得起汽車的人開罰一千二,買不起汽車只能騎機車的人也有一千二可以給罰嗎?一個殘障停車格可以停至少三.四輛機車,那是不是有三.四輛機車停放就開罰了共3600至4800元?賺翻了是不
覺得違規停車罰款太不合理了!20點優!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