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侵占?民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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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客人上門續約手機,店員於收取訂金1200後讓客人續約新手機(空機價約5千多)之後手機行負責人發現此門號該店家無法續約,就通知客人請客人至直營店續約並換新的sim卡,但當下負責人並不知道店員在續約同時已先將新手機交給客人,在契約不成立時也在客人面前將之前所影印的身份證當面銷毀,並詢問是否要退訂金給客人,客人回答不用了。之後發現店員已將新手機交給客人,此時負責人以電話連絡客人,請客人將手機還回,或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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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Kelly2012-02-09
本例就以刑事負帶民事賠償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不還手機或也不付差額,就算事後歸還了,仍脫離不了本罪的成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脫離物罪)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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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2-11
如果契約還在是告的成的,而這應該是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