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的罪犯藏匿犯罪所得 - 法律
By Ina
at 2014-09-02T00:00
at 2014-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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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A犯詐欺取財與偽造文書罪被判刑確定..犯罪所得不知去向。想請教各位板大們→我跟朋友在討論,如A犯罪後取得贓款就開始利用別人帳戶..將贓款.轉來轉去企圖將贓款隱匿...讓檢方查不到...既使A被判刑去服監...可最少保住錢..不會白關。
朋友說算是高招.他都已被判刑確定了也服刑了,既使被發現他隱匿贓款應該也不會在被告了吧!因為一罪不能兩罰。
可我認為利用別人或親人的帳戶在犯罪後或偵辦起訴審理中還繼續隱匿贓款的行為,是再次犯罪跟他之前犯的詐欺取財是無關.......A應該是跟阿扁他們一樣犯洗錢罪。
大大們幫我跟我朋友評評看哪個人對......謝謝大家
Update:
我是對的...謝謝版大的肯定...對你的回答我有個疑問..不超過500萬就不是洗錢...那A隱匿犯罪所得還是犯詐欺罪....那之前犯的已是詐欺罪且都判刑了.....對隱匿贓款還會六外論罪嗎?還是就跟我朋友說的一罪不2罰?我想到此就卡住了...真的是腦袋不好
Update 2:
j有人回答我的提問真是開心...我有跟朋友繼續討論...朋友說會詐財的人就是缺錢...,那A將錢藏起來是必然的事...所以藏錢這行為應該不會另外被論罪。可我的想法是被害人都提告他還繼續將贓款轉移藏匿...那就是再次犯法....跟之前所犯的詐欺已是兩碼事
Update 3:
我懂了...謝謝你的答覆...這真恐怖我一直以為犯罪的藏犯罪所得是理所當然的事..原來是兩碼事..那線再是一罪一罰...如果他是在修法後犯的...那不救每轉一次贓款就算犯一次罪.....我的天啊......
Update 4:
隱匿刑事證據罪(刑法165條妨害證據罪) 在罪責部分須為隱匿關係他人案件之證據~ 所以A如果已經是詐欺罪被告 那他隱匿關係自己案件的刑事證據在罪責部分會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構成本罪。
這位板大的說法就跟我朋友的說法是一致的...詐欺犯藏匿犯罪所得是其本性..試想為何他會詐欺取才不就是為錢....當然要想盡辦法藏好..不要被發現...這就是我跟朋友爭論的點...我認為犯罪者藏好不動那可能沒再次犯罪....可她為隱匿犯罪所得...讓檢方無從查緝..讓被害人己始從民事得到賠償判決...也無從執行...因為他將財產都放到別人名下...也就是所謂脫產.....這就再次犯法....
不知我的論點對不對
Update 5:
※『朋友發現他的債務人【這債務的產生是債務人盜領朋友的存款】
這個論點本身就有問題
因為對方為盜領存款 是觸犯了法律行為
也就是此人侵害了朋友的權利
屬於侵權行為
跟債務 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所以不可能是侵害債權 】謝謝版大費新幫我解惑..上面這段話是在網路上擷取的.我看起來她的意思是觸犯法律行為跟債務一點關係都沒有....那就不能說是債務...那就不是毀損債權......那根脫產無關..法律真是複雜..意思不就回歸我朋友說的隱匿贓款無罪...這不就是所謂的法律漏洞....只要懂得鑽的人...就可逃過法律的制裁.
Update 6:
看完大家的回覆....謝謝大家的意見何討論...沒罪詐財的人沒罪...提供帳戶的人也沒罪...我體會一件事..法律真的事給懂得人用的....不懂的話千萬不要犯法....就像我一樣本來以為我的看法是對的.....現在看來我朋友比較對....只要不被發現..等到判決..服刑後...己始被發現...也無法可辦...來不及...且也過了追溯期....因為法律不是說發現犯罪...2年內沒告..就過了追溯期....
Update 7:
我還想到個點就是借帳戶給A的人【我說的前提是A承認這些借來的帳戶錢都是A存的錢 跟借帳戶的人無關】那被害人可向他要錢嗎?還是說要向A要?我跟朋友也有討論到.....最重要的是如何證明那些是贓款.........那界帳戶的人是否已逃過刑責...因為A犯的桉已判刑確定...那時沒追溯到借帳戶的人....應該就不會再被告了...因為案子以中絕判決確定了.
朋友說算是高招.他都已被判刑確定了也服刑了,既使被發現他隱匿贓款應該也不會在被告了吧!因為一罪不能兩罰。
可我認為利用別人或親人的帳戶在犯罪後或偵辦起訴審理中還繼續隱匿贓款的行為,是再次犯罪跟他之前犯的詐欺取財是無關.......A應該是跟阿扁他們一樣犯洗錢罪。
大大們幫我跟我朋友評評看哪個人對......謝謝大家
Update:
我是對的...謝謝版大的肯定...對你的回答我有個疑問..不超過500萬就不是洗錢...那A隱匿犯罪所得還是犯詐欺罪....那之前犯的已是詐欺罪且都判刑了.....對隱匿贓款還會六外論罪嗎?還是就跟我朋友說的一罪不2罰?我想到此就卡住了...真的是腦袋不好
Update 2:
j有人回答我的提問真是開心...我有跟朋友繼續討論...朋友說會詐財的人就是缺錢...,那A將錢藏起來是必然的事...所以藏錢這行為應該不會另外被論罪。可我的想法是被害人都提告他還繼續將贓款轉移藏匿...那就是再次犯法....跟之前所犯的詐欺已是兩碼事
Update 3:
我懂了...謝謝你的答覆...這真恐怖我一直以為犯罪的藏犯罪所得是理所當然的事..原來是兩碼事..那線再是一罪一罰...如果他是在修法後犯的...那不救每轉一次贓款就算犯一次罪.....我的天啊......
Update 4:
隱匿刑事證據罪(刑法165條妨害證據罪) 在罪責部分須為隱匿關係他人案件之證據~ 所以A如果已經是詐欺罪被告 那他隱匿關係自己案件的刑事證據在罪責部分會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構成本罪。
這位板大的說法就跟我朋友的說法是一致的...詐欺犯藏匿犯罪所得是其本性..試想為何他會詐欺取才不就是為錢....當然要想盡辦法藏好..不要被發現...這就是我跟朋友爭論的點...我認為犯罪者藏好不動那可能沒再次犯罪....可她為隱匿犯罪所得...讓檢方無從查緝..讓被害人己始從民事得到賠償判決...也無從執行...因為他將財產都放到別人名下...也就是所謂脫產.....這就再次犯法....
不知我的論點對不對
Update 5:
※『朋友發現他的債務人【這債務的產生是債務人盜領朋友的存款】
這個論點本身就有問題
因為對方為盜領存款 是觸犯了法律行為
也就是此人侵害了朋友的權利
屬於侵權行為
跟債務 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所以不可能是侵害債權 】謝謝版大費新幫我解惑..上面這段話是在網路上擷取的.我看起來她的意思是觸犯法律行為跟債務一點關係都沒有....那就不能說是債務...那就不是毀損債權......那根脫產無關..法律真是複雜..意思不就回歸我朋友說的隱匿贓款無罪...這不就是所謂的法律漏洞....只要懂得鑽的人...就可逃過法律的制裁.
Update 6:
看完大家的回覆....謝謝大家的意見何討論...沒罪詐財的人沒罪...提供帳戶的人也沒罪...我體會一件事..法律真的事給懂得人用的....不懂的話千萬不要犯法....就像我一樣本來以為我的看法是對的.....現在看來我朋友比較對....只要不被發現..等到判決..服刑後...己始被發現...也無法可辦...來不及...且也過了追溯期....因為法律不是說發現犯罪...2年內沒告..就過了追溯期....
Update 7:
我還想到個點就是借帳戶給A的人【我說的前提是A承認這些借來的帳戶錢都是A存的錢 跟借帳戶的人無關】那被害人可向他要錢嗎?還是說要向A要?我跟朋友也有討論到.....最重要的是如何證明那些是贓款.........那界帳戶的人是否已逃過刑責...因為A犯的桉已判刑確定...那時沒追溯到借帳戶的人....應該就不會再被告了...因為案子以中絕判決確定了.
All Comments
By Dinah
at 2014-09-06T05:11
at 2014-09-06T05:11
重點是該款項 能否證明為贓款
若是 該案件還是有可能被另行起訴
不會光因詐欺案之判決就結束
但是否為贓款 絕對不是板大單一人說了算
要有相關證據來證明
所以 板大朋友的理論並不正確
至於洗到查不到 是不至於 頂多被用掉
還有 相關提供帳戶的人 是否有證據證明他們知情
不能光以他們是親屬 就一定認定對方知情
在法律訴訟中 一定要有證據 除非引用的是不變的真理
不然很難有 不需要證據的狀況
2014-09-05 07:48:53 補充:
詐欺是詐欺 藏匿贓款是藏匿贓款
這是兩件事
所謂的一罪不兩罰 是一件案件 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法
板大應該說的是從一重處斷
(一行為犯兩罪)
所以 若有相關證據 仍須處罰
2014-09-07 07:53:26 補充:
1.因為法律不是說發現犯罪...2年內沒告..就過了追溯期....
---若是刑事 這句話一定不會成立
若是民事侵權賠償 或許成立
但那不叫犯罪 稱為請求權
2.相關借帳戶 洗錢等等機制 要看認定該款項是否為贓款
還有借帳戶的人是否知情 是否有共犯結構 甚至是否可以自己決定
(如未成年子女)
不是光板大這樣說就算的
這點我之前就說過了
相關證據若無法證明款項跟借帳戶之人有絕對關係
未必有罪
不然賣帳戶的人 為何有罪
2014-09-07 07:57:54 補充:
至於隱匿刑事證據罪 除非已經證明該款項是相關證據
且該隱匿人士須知情 且故意隱匿
並非單純提供相關帳戶 就可成立
若我沒記錯 板大當初此案 是未成年子女給父母開戶
我應該有強調過 現行法規 父母可幫子女開戶 不需經由子女同意
除非 未來法律有修改
不然不能以子女提供帳戶就當作子女知情
By Iris
at 2014-09-04T04:25
at 2014-09-04T04:25
By Isla
at 2014-09-05T23:36
at 2014-09-05T23:36
2014-09-05 22:21:38 補充:
補充自己的意見001、振豐的意見003:
除了欠缺期待可能性外,學理上將竊盜後持續占有、隱匿、變賣等行為,通通歸屬在「不罰的後行為」。不罰的前、後行為是屬於吸收理論;至於Edogawa Conan在回答003提到的從一重論,則是競合理論。
一個不完整,但比較好區分的方式:
吸收,針對行為;競合,針對罪名。
By Tom
at 2014-09-04T14:24
at 2014-09-04T14:24
2014-09-05 18:20:03 補充:
隱匿刑事證據罪(刑法165條妨害證據罪) 在罪責部分須為隱匿關係他人案件之證據~ 所以A如果已經是詐欺罪被告 那他隱匿關係自己案件的刑事證據在罪責部分會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構成本罪。
2014-09-05 18:25:08 補充:
如果沒達到洗錢防制法規定的500萬額度還有可能可以考慮的是刑法165條妨害證據罪 但本罪在罪責部分須為隱匿關係他人案件之證據~ 所以A如果已經是詐欺罪被告 基於人都有掩飾不利於己證據的天性 所以他隱匿關係自己案件的刑事證據在罪責部分會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構成本罪。 在這裡就不會有2個罪的問題了
2014-09-05 22:40:10 補充:
關於你說到民事脫產的部分 可以參考刑法第356條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部分當然是有可能構成的 且與之前的詐欺罪應該並不會形成競合的關係 (但這不是單純藏匿詐欺所得喔 還要有積極移轉"現有財產"的行為
至於你先前提到的洗錢 要從定義上解決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2014-09-05 22:42:11 補充:
第3條第二項第一款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
所以我才說要500萬以上才有考慮必要~
2014-09-07 15:20:21 補充:
誰跟你說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不是債務的= =
那段文字我雖然不知道是誰寫的但我可以確定他的民法絕對會被當掉...
你自己查查看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是歸在民法債編
至少可以確定它也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吧...
拿這種莫名其妙的理論在網路上亂講還真是貽笑大方
2014-09-07 15:34:04 補充:
剛仔細看了一下那段文字 發現好像是你解讀錯誤... 他的案子應該是在問:甲盜領朋友乙的存款,是否構成侵害債權罪? 答案當然是不構成.他的意思應該是甲跟乙之間根本沒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啊(在盜領之前)。
而盜領行為本身是犯罪行為及侵權行為 盜領後甲會對乙負民法184條第一項後段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個是乙對甲的債權 所以要是甲為了損害這個債權而做出脫產行為 還會再構成損害債權罪這樣 (後面這段是那段文字沒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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