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一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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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0-04-09T01:51
at 2010-04-09T01: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sieh0730 (小榮)》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詐欺罪的小爭議點
: 今天 甲向乙提起 有一投資案
: 是否有興趣參加 而乙答應 遂將資金交由甲運作
: 事後 請問 乙是否能向甲提起詐欺告訴
有沒有合約書?
乙要怎麼證明有給甲錢才能提告詐欺
否則乙是告不成的
例如房東沒醫師執照,卻代行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不止違反醫療法,還可因卻缺執照謊稱醫師、驗光師
使人誤認,詐欺法條的定義妳可以看刑法第32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要告人也要先查法條,還有憑什麼告人
可千萬別學一些白癡用偽造內容去騙檢察官誣告。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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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詐欺罪的小爭議點
: 今天 甲向乙提起 有一投資案
: 是否有興趣參加 而乙答應 遂將資金交由甲運作
: 事後 請問 乙是否能向甲提起詐欺告訴
有沒有合約書?
乙要怎麼證明有給甲錢才能提告詐欺
否則乙是告不成的
例如房東沒醫師執照,卻代行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不止違反醫療法,還可因卻缺執照謊稱醫師、驗光師
使人誤認,詐欺法條的定義妳可以看刑法第32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要告人也要先查法條,還有憑什麼告人
可千萬別學一些白癡用偽造內容去騙檢察官誣告。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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