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少女 - 法律
By Gary
at 2013-02-24T00:00
at 2013-0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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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月要滿18.
去年9月我還是17歲和我男朋友在一起.
我男朋友21歲.
可是我們在一起的事情我們雙方家人都知道也都同意
我父母親也知道我跟他在一起的這四個月中都住在男方家裡.
他們也同意!
但是我們分手後.
我父親說要告男方誘拐?!
請問告得成嗎?
我監護權在我母親那!!!!!!
但是到今年1月我跟我前男友分手是和平分手.
我父親還先打了我前男友.
請問這樣到底該怎麼處理?
我不想要男方家裡的人出任何事情
我想要站在男方家裡那!!!!!!!
請幫幫我!!!!!!!(急急急急!!!!!!!!!!!!!!!!!!!!!!!!)
去年9月我還是17歲和我男朋友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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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到底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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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aroline
at 2013-02-24T08:28
at 2013-02-24T08:28
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損害監督權人權力之行使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因此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行相符。其實和誘罪,簡單來說就是未滿二十歲之人,同意與他人離開監護權人之監護,重點在最後一部份,就是離開監護人之監護。很多朋友會誤以為到男友家住一下或離家出走一下,就會害對方吃上和誘罪官司。其實重點在於對方有無剝奪監護人對未滿二十歲之人之監護。倘若沒有那根本不會有此罪之發生,因此倘若離家只要讓父母親知道下落,並且要持續連絡,最好可以偶爾回家這樣就沒有和誘罪之成立。只要男女雙方交往期間,有與其父母親保持聯絡,沒有阻礙他方父母親行使親權的話,基本上和誘罪行是不會成立的。
妳當初與男友交往時,妳父母親也知道妳跟他在一起的這四個月中,都住在男方家裡,他們也同�
By Catherine
at 2013-02-26T04:44
at 2013-02-26T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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