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049 (joker)》之銘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2號
乙○○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 ○○○ (中文姓名為阮吉姆,下稱阮吉姆)
係夫妻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一未滿16歲之子阮○俊
(民國101 年2 月間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緣乙○
○與阮吉姆因婚姻出現問題,竟基於和誘阮○俊脫離其監督
權人之犯意,於104 年1 月30日上午9 時許,利用阮吉姆出
門上班之際,未經阮吉姆之同意,而逕將其子阮○俊帶離渠
等所共同居住之桃園市○○區○○○街0 號7 之1 樓並帶往
他地,復將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關機,令阮吉姆無法與之聯絡
,而使其子阮○俊脫離阮吉姆之監督而移置於其支配範圍內
。嗣因阮吉姆無從得悉阮○俊所在而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申告,而乙○○於104 年7 月間將阮○俊帶回後,方
分別查悉上情。
這個是未成年男生被女生帶走,關掉手機,帶離居住地點
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從成立條件來看很難,不關掉手機,有定期跟家長聯絡,判刑機率不高
但是被告就是麻煩 = =|||
另外就是文中的女生感覺就是叛逆期,一堆問題的那種類型
誰知道會不會哪天跟男生吵架後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
建議就是未成年別碰,出事了都很麻煩,堅持交往的話就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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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2號
乙○○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 ○○○ (中文姓名為阮吉姆,下稱阮吉姆)
係夫妻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一未滿16歲之子阮○俊
(民國101 年2 月間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緣乙○
○與阮吉姆因婚姻出現問題,竟基於和誘阮○俊脫離其監督
權人之犯意,於104 年1 月30日上午9 時許,利用阮吉姆出
門上班之際,未經阮吉姆之同意,而逕將其子阮○俊帶離渠
等所共同居住之桃園市○○區○○○街0 號7 之1 樓並帶往
他地,復將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關機,令阮吉姆無法與之聯絡
,而使其子阮○俊脫離阮吉姆之監督而移置於其支配範圍內
。嗣因阮吉姆無從得悉阮○俊所在而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申告,而乙○○於104 年7 月間將阮○俊帶回後,方
分別查悉上情。
這個是未成年男生被女生帶走,關掉手機,帶離居住地點
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從成立條件來看很難,不關掉手機,有定期跟家長聯絡,判刑機率不高
但是被告就是麻煩 = =|||
另外就是文中的女生感覺就是叛逆期,一堆問題的那種類型
誰知道會不會哪天跟男生吵架後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
建議就是未成年別碰,出事了都很麻煩,堅持交往的話就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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