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救救我所謂勞工的權益? - 法律
By Selena
at 2010-07-12T00:00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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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從服務4個月的公司離職,原因是覺得公司有點欺負我這個所謂試用期的人。公司是所謂的包工程的公司,所有與廠商聯絡和需要回報給公司的事情都需要用手機來聯絡,一個月大概是3000元電話費上下,且因為需要往返所工地的關係需要開自己的車上班,卻因我只是個3個月試用期的人,因為公司規定,不能使用公司車,也不能像正職人員使用公司的公務車,這些都要吃掉我3分之一個月的薪水。所以我選擇離職了!這些在我離職後追討的回來嗎?勞健保也因為所謂的【公司規定】試用期時間之人員不會幫我投保,要投保也是需自行繳交所有費用,這些對試用期人員來說吃虧的事情真的都只能吃悶虧嗎?有什麼管道可以幫助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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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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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07-14T00:20
at 2010-07-14T00:20
勞工局解釋函
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一.勞工局只有調解及罰款功能,若公司堅持不歸還費用,勞工局並無強制公司支付的權力,你必須透過民事相關制定法規,向公司提起訴訟自行行政救濟.
二.建議你先向公司協商補費,當然你需重點提示公司已違反勞基法,若公司不妥協,你就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
[各縣市勞工局及意見信箱]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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