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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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友劈腿 女友在網路上面PO男友劈腿文

但是是鎖文的

今天有人要看 她就給密碼讓人看

1.如果每個網友都要密碼 她就每個網友都給 是否構成誹謗

2.如果每個網友要密碼 她給了很多網友密碼 但有少數不給 是否構成誹謗

3.假設要讓大家知道這個人曾經劈腿過 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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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5-10-02
1.2.還是構成意圖散布,但是不是"誹謗"不好說(請看前篇)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10-03
屬實就不構成誹謗。
Ida avatarIda2015-10-04
1、2 樓上已經有很好答案。3 若屬實為何不能說?!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10-07
只要沒有侮辱字眼、謾罵言詞,劈腿不對為何不能講?沒有侮辱
、謾罵…就沒有公然侮辱。都屬實…就沒有誹謗。所以為何不能
說劈腿經過?!為何不能給人看文章?!
Ursula avatarUrsula2015-10-10
多念念書再出來說話吧
George avatarGeorge2015-10-14
不是什麼事只要是實話就不會構成誹謗的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5-10-16
已經唸的比您多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0-18
請問可以舉例、實說構成“誹謗”的案例嗎?!我現在搜尋網路
的一堆律師討論回覆,是都沒看見“實話構成誹謗”的討論,請
告訴我,免得我笑到內傷
Connor avatarConnor2015-10-19
樓上,沒念書就算了請至少要學會查判決,不要看了一堆來歷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10-23
不明的網路討論就自已為懂法律了。好心給你一個字號:
Faithe avatarFaithe2015-10-27
台北地院95自44號判決
Emily avatarEmily2015-10-29
「爰審酌被告因...,竟公開揭露自訴人與公益無關之隱私」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0-30
他等等又要打電話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11-01
對像是總統沒有是總經理再說是總務一定有 XD
Agnes avatarAgnes2015-11-05
詳見刑法310條第3項規定自明
Connor avatarConnor2015-11-09
是不是意圖散佈有的爭,除非能證明妳一開始就是想要
散佈,不然一次又一次的給密碼,很難說故意成立的時
點為何,而1成立的機會很大,畢竟來者不拒,法院只會
認為你適詞狡辯,2則可以辯,看你給的對象是誰,還
有你給密碼時雙方說些什麼話等等。至於劈腿這內容是
否屬於私德,實務認定頗寬,只要是私領域,你又提不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1-10
出跟公益有何關聯,幾乎認定不得阻卻違法,所以…妳
真的…要賭嗎?但個人從唸書到現在,一直覺得這個但
書比較像是保護隱私啦,而該隱私是否值得保護則有待
商榷,因此認定私德上,應該要限縮解釋,不過這僅是
個人看法,實務沒這閒工夫理我。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5-11-10
這條罪該不該除罪化的確是個問題
這算是比較"傳統"的法條了..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5-11-13
個人覺得,臺灣增加刑法條文相當容易,但要刪除…應
該比登天還難…XD
Mason avatarMason2015-11-17
我到不這樣認為,至少酒後鬧事沒加入公共危險罪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1-18
通常不是都妨礙公務、傷害、毀損或公然侮辱移送了嗎X
D?
Donna avatarDonna2015-11-23
很多被移送都說不勝酒力,對事發經過沒有印象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5-11-27
甚至張自己因麻醉狀態而處於心神喪失...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11-28
但印象中,實務對心神喪失認定蠻嚴格的,似乎不輕易
認定有19條的狀況?(我們好像離題越來越遠了,哈哈)
Mason avatarMason2015-12-01
19條在加上第三項以後學說有些意見就是了
實務界是用得很愉快啦
Donna avatarDonna2015-12-05
我沒有要打電話呀。這裡的高手非常多,除了您是我認為的“超
級超級高手”之一以外 :)
Edwina avatarEdwina2015-12-06
回c ,我的實務是小三散佈先生與小三外遇,被小三告妨礙名譽
不起訴。還有男生因為被女友劈腿,網路發表、而且寫了借錢給
女友,一樣不起訴(這有上新聞)
Mia avatarMia2015-12-10
所以請問法律超級博學的K ,您可以拿出實例或判決嗎?!因為
您讀的書、我也有讀,所以要件我也知道,只是認知不同……您
有必要叫我多讀書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5-12-12
哇咧,我打錯字。是元配散佈先生與小三偷情 Orz (打錯)
Annie avatarAnnie2015-12-13
你隨便去用外遇當關鍵字查判決就能查到一堆判決了
重點不在事實與否 只要散佈就夠了
James avatarJames2015-12-17
這種事情拜託自己做吧 真的
Lydia avatarLydia2015-12-21
v大可以分享一下您在個案上,如何闡述這些例子不算私
德或與公益有關(還是用311?)的嗎?因為個人在解釋
的時候,一直覺得有些案例要論罪不合理,但無奈腦袋
想不出什麼好的說詞。我個人的看法是認為應該討論那
種私德完全不得公開,那些私德不在保護範圍內,而那
些人具有什麼身份情況下,具有公開的資格(就是把它
完全當隱私來討論了),但這只是很空洞的分類而已…
Freda avatarFreda2015-12-23
K 外遇判決是大多是“妨害秘密”而被有罪判決,我一堆資料了
,但我還沒看過、及搜尋到(司法院系統)有看到誹謗。
Jake avatarJake2015-12-24
C大,最早前 我也認為只要散佈一個人以上,縱使屬實也是誹謗
。但這三年的妨害名譽經歷很多,大多都是變成公然侮辱或是不
起訴。實例我上面已經說了,新聞或許不可靠,但是新聞不可能
捏造“不起訴或無罪”,而我上面指的實例是不公開的專業法庭
審理,而當事人是我們的委託人(元配),我也沒辦法提供不起
訴來觸犯隱私 Orz 。Sorry Q Q
Liam avatarLiam2015-12-25
劈腿是否可以被司法官認為“為使劈腿對象知情或是警戒當事人
不要再犯”而不在私德、屬公眾利益,我們不得而知。而例如小
雞雞則就是私德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