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地點 - 法律
By Audriana
at 2022-07-31T20:07
at 2022-07-31T20: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avalierwind (大翰)》之銘言:
: 各位大大:
: 發生車禍過後,雙方同意開調解委員會
: 但是甲方住彰化,乙方住基隆
: 而車禍發生在彰化,請問調解委員會是要在哪裡開?
: 謝謝!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N770F
在對造人的住居所地點調解,在本件應指乙方的基隆
但經雙造同意,在那裡都可以。建議在事發地,有地利之便比較好
因為在別的版有類似問題,小弟直接貼過來,替換一下地點即可,請參考。
案情:
交通事故,聲請人住桃園,對造人住新北中和,發生地也在新北
中和,對造人全責,對造人同意調解且願意配合聲請人。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
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
,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人至少要跑三次:
第一次:警察局交通隊,取得對方地址。
第二次:到區公所聲請調解,有的縣市接受線上及傳真、郵寄。
第三次:排定日期後,到區公所實際進行調解,簽訂調解書。
如果想在聲請人的所在地(桃園市的某區公所)辦理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
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一般來講,兩造同意了,該地的調解委員會不會不同意。
所以聲請時一定要表明,對造人也同意在桃園某區調解了。
聲請調解交通事故必備資料:
**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駕駛人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對方的地址(不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及行照)(寄開會通知用)
建議加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對方駕駛人和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如果有,也
請附上。如果聲請人沒有,調解會開會當天,調解承辦人會向對造人索取。
受害人請列出損失的單據,單據上要有金額,如醫院收據或車廠估
價單。並計算總價。
如有強制險或任意險,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人派員出席,調解會
不另行通知。
取得對方地址的方法有二
第一,當事人可請警察機關提供,如果現場受理的員警不願提供,
可請當事人(一定要當事人本人)向當地警察局交通隊聲請。或依下
列第二辦理。
第二,由區公所發函請警察局交通隊提供,發函到警局回函約等待
一星期。但此只能請調解會所在縣市的警察局提供,跨縣市函詢會
被拒絕。
因為本件發生在中和,所以只能由當事人本人向新北市警察局交通
隊聲請。
(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對造地址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96年6月22日警署交字第
0960087774號函。)
可參考交通事故申請系統-內政部警政署: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聲請對方地址應備文件:
**當事人登記聯單
**當事人本人身分證
現場填具「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一般交通隊當天就會給你
對方地址。
調解開會當天,再加帶所有當事人(含駕駛、車主、乘客)的印章。
====
當成案例收錄在小弟網誌,不過以上已是全部內容了。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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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大大:
: 發生車禍過後,雙方同意開調解委員會
: 但是甲方住彰化,乙方住基隆
: 而車禍發生在彰化,請問調解委員會是要在哪裡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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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造人的住居所地點調解,在本件應指乙方的基隆
但經雙造同意,在那裡都可以。建議在事發地,有地利之便比較好
因為在別的版有類似問題,小弟直接貼過來,替換一下地點即可,請參考。
案情:
交通事故,聲請人住桃園,對造人住新北中和,發生地也在新北
中和,對造人全責,對造人同意調解且願意配合聲請人。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
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
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
,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聲請人至少要跑三次:
第一次:警察局交通隊,取得對方地址。
第二次:到區公所聲請調解,有的縣市接受線上及傳真、郵寄。
第三次:排定日期後,到區公所實際進行調解,簽訂調解書。
如果想在聲請人的所在地(桃園市的某區公所)辦理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
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一般來講,兩造同意了,該地的調解委員會不會不同意。
所以聲請時一定要表明,對造人也同意在桃園某區調解了。
聲請調解交通事故必備資料:
**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駕駛人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聲請人一方的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
**對方的地址(不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及行照)(寄開會通知用)
建議加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
**對方駕駛人和車主的身分證正反面、行照(影本),如果有,也
請附上。如果聲請人沒有,調解會開會當天,調解承辦人會向對造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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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強制險或任意險,請當事人自行通知保險人派員出席,調解會
不另行通知。
取得對方地址的方法有二
第一,當事人可請警察機關提供,如果現場受理的員警不願提供,
可請當事人(一定要當事人本人)向當地警察局交通隊聲請。或依下
列第二辦理。
第二,由區公所發函請警察局交通隊提供,發函到警局回函約等待
一星期。但此只能請調解會所在縣市的警察局提供,跨縣市函詢會
被拒絕。
因為本件發生在中和,所以只能由當事人本人向新北市警察局交通
隊聲請。
(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對造地址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內政部警政署96年6月22日警署交字第
0960087774號函。)
可參考交通事故申請系統-內政部警政署: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聲請對方地址應備文件:
**當事人登記聯單
**當事人本人身分證
現場填具「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一般交通隊當天就會給你
對方地址。
調解開會當天,再加帶所有當事人(含駕駛、車主、乘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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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成案例收錄在小弟網誌,不過以上已是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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