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職災的工傷假給假期限及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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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員工因工作受傷~傷到眼睛
當然公司有給予工傷假及門診職災單就醫
陸續回診後,醫生說傷口部分已經好了,也不用再回診
但該員工仍說眼睛不舒服~並且轉診至別的醫院就診
也一直請工傷假.......
請問~這種狀況應該怎麼處理~
醫生也判斷說不必再回診~但該員工又不來上班
但也不確定是否有相關之後遺症.....
到底工傷假~要怎麼判斷給多久的假
且這種案例員工.....又是否能夠資遣呢??
請大家幫幫我吧~~~~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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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10-01-18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砍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資二 字第 00217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81-182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3 、59 條 ( 89.07.19 )
要  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勞工拒絕,資方即
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是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 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
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
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
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
二四號函已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二 另依本會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
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
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依
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
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
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惟案內該
「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
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
契約之意思。
2010-01-23 14:36:35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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