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有關離職工作服的問題?? - 法律
By Odelette
at 2010-03-27T00:00
at 2010-03-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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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如果要離職,而且離職手續都符合規定,但我在公司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後有把公司制服歸還,但公司卻說我工作未滿一年而扣我制服規費,這樣合法嗎?
PS:我剛領公司制服時,有簽一張工作未滿一年而離職著須扣工作服費用的合約書,但我有歸還,這條算合法嗎?
如果要離職,而且離職手續都符合規定,但我在公司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後有把公司制服歸還,但公司卻說我工作未滿一年而扣我制服規費,這樣合法嗎?
PS:我剛領公司制服時,有簽一張工作未滿一年而離職著須扣工作服費用的合約書,但我有歸還,這條算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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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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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0-03-27T15:49
at 2010-03-27T15:49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 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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