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資方該如何做的勞工職業災害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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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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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關於勞工職災的資方問題,想請教各位。
我們工廠去年10月有一位同仁在操作機器時切斷右手食指(我們是那種中小型製造業,做車床的),當時切斷的手指有接回,今年一月中左右醫生已經診斷復原良好,確定無肢障疑慮,可以正常工作,只是仍須定期做復健。但是這位同仁從二月起改以罹患憂鬱症之醫生證明繼續跟公司請公傷假,公司亦仍繼續准假至今。(即仍讓這位同仁請公傷假並付全薪)
這個月月初,工廠想請這位同仁銷假回來上班,但是這位同仁遲遲不願回覆。
想請教各位的是:
1.因為這位同仁一直沒有提出憂鬱症是因職災受傷而來的醫生證明,但是工廠已經准了他幾個月的公傷假,現在還可以要求他到政府核可的醫療機構鑑定憂鬱症原因嗎?
2.這位同仁已經提出過表示復原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的醫生證明,我們是否可以憑這一點要求他回工廠上班?另外,如果這位同仁不願回來上班,還想繼續以憂鬱症理由請公傷假,公司可否拒絕?
3.如果他最後仍表明不願再回工廠上班,又不肯自動自公司離職,公司是否只有資遣一途?
4.是否有什麼可以供”資方”諮詢勞工職災問題的管道?(目前查詢到的大多是供勞方諮詢的)
之前有跟社會局申請協調過,但對方講到一半就離席了,社會局的人也只是叫我們先讓他請公傷假,畢竟他在工廠受傷是事實。工廠第一次遇到這類職災問題,很有誠意要解決,只是這位同仁的排拒態度,讓我們不知道該怎麽辦,請各位給點意見,若有法條輔助更為理想,萬分感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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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07-16T03:06
您好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
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
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
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第 18 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
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
查紀錄等。
您可申請再次鑑定職業病的鑑定
但依勞基法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又依職保法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 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如果您有安置他,他又不回來,我想您可能只能資遣他了.
以上我給的是一些相關的法規,如果您還有疑慮,請致電勞委會查詢
ps本人並非專業人士,只是略懂一些相關法規,希望對您有幫助.

請問這是哪首歌?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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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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