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嚴重內出血併發休克及骨盆骨折,後續理賠金額的估算與程序詢 - 法律
By Emma
at 2010-07-12T00:00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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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小弟在上月中旬與父母在國道上遭一輛爆胎失控的聯結車撞到,車子全毀,當時母親與我僅是輕傷,但是父親卻嚴重內出血導致休克昏迷而且骨盆腔骨折,經過三次急救與兩次血管栓塞才穩定生命跡象,在醫院加護病房住了約一週後,感謝上天保佑,傷勢逐漸穩定現已轉至一般病房,目前仍在住院療養中。警方判定結果,我們完全沒有肇事原因,此次事故完全是因為聯結車因為左前輪爆胎所引起,近日對方的保險公司頻頻打電話來詢問狀況,似乎想要和解,但是目前父親尚未完全康復,我是想說等父親復原一個狀況再談,在此同時,我想請問各位專家們,對於我這種狀況,處理的程序與何種處理方式對我比較有利,畢竟受傷受驚嚇的是我們,另外後續理賠的金額估算要如何計算(復健的費用;補品、看診、看護費等)!請各位盡力給予意見與傳授相關處理之經驗(尤其是處理程序與理賠金額的估算),不勝感激!!!
已更新項目:
我父親已經七十多歲,早已退休,而母親又一直都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而我又是大學剛畢業準備出社會,這是否意味著在工作損失上無法求償;此外報廢車場的老闆打電話給我,說車子是十五年的老車,保險公司只會以"殘值"給予賠償,一部好好的車子被撞壞卻只能賠償所謂保險公司估計的"殘值"讓我覺得很不值,最重要的是看到父親年齡這麼大卻受如此痛苦,身為子女真的很心疼;這是目前的狀況,懇請各位幫忙估算理賠金額,小弟在此再次大力感謝各位!
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一點現在在醫院哩,常常會看到所謂的理賠王、理賠顧問的傳單,請問那些人可以相信嗎?而且目前在醫院的一切生活開支並不是通通都有單據或發票,這是不是代表沒有單據的支出就無法求償呢?懇請解惑~~~謝謝各位!
已更新項目:
我父親已經七十多歲,早已退休,而母親又一直都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而我又是大學剛畢業準備出社會,這是否意味著在工作損失上無法求償;此外報廢車場的老闆打電話給我,說車子是十五年的老車,保險公司只會以"殘值"給予賠償,一部好好的車子被撞壞卻只能賠償所謂保險公司估計的"殘值"讓我覺得很不值,最重要的是看到父親年齡這麼大卻受如此痛苦,身為子女真的很心疼;這是目前的狀況,懇請各位幫忙估算理賠金額,小弟在此再次大力感謝各位!
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一點現在在醫院哩,常常會看到所謂的理賠王、理賠顧問的傳單,請問那些人可以相信嗎?而且目前在醫院的一切生活開支並不是通通都有單據或發票,這是不是代表沒有單據的支出就無法求償呢?懇請解惑~~~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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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Ina
at 2010-07-12T18:17
at 2010-07-12T18:17
1.首先,阿金回答的不錯唷 ,我再針對一些地方來做補充
2.既然肇事責任確定了,而你們也有受傷,接下來可向當初承辦(作筆錄)的員警提出傷害告訴
在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對方若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而己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則對方將面對: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你們有提出傷害告訴的權利,利用-----以刑事訴訟逼迫民事和解,是常見的手法
可於檢察官將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於刑事庭法官開庭
時,當庭遞交『附帶民事起訴狀』(可免繳起訴費),請求對方賠償看病的醫
藥費、薪資、慰撫金等。
但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以內提告
3.先不急著和解,當然如果對方願意對你們提出的所有理賠金額都能接受,那和解也無妨
4.理賠部份:
強制險(體傷)理賠部份(不分肇事責任):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交通費: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 :每日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 :以新台幣兩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按『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計算,『 30 / 己方月薪 X 不能工作日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 ,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
結論:
1.首先不急著和解
2.先等你爸復原到一個程度後,療程也差不多結束了
所有的醫療單據先收集好,醫師診斷證明書也開好再來談
3.目前發言權在你們手上,不用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請善用6個月內的提告權
4.我上面有用黃底紅字的部份,一定要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時,要特別寫出來 ,這對你們後續求償來說非常重要
因為理賠金額也是這塊會最有爭議的
4.要談和解時一定要去,各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和解,因為和解書到時候會送法院核定,核定後將具有視同法院判決的效力
5.和解書上一定要註明付款方式(現金,轉帳還是匯撥),時間(期限) ,或地點這樣可以替你省下不少麻煩
2010-07-13 20:05:03 補充:
我還有要回答的,因為超過字數限制,將於意見區發表
2010-07-13 20:05:21 補充:
你爸若有上班,應該有勞保吧,住院部分也可以申請,從第四日之後開始計算
若是上下班途中出的車禍,還可以申請職業災害,理賠金可以加成
金額的算法是:
日投保薪資*0.5*(住院日數-3日) 最長可以申請六個月;若投保滿一年最長可申請一年
若是因為職災造成的則是:
日投保薪資*0.7*(住院日數-3日) 最長可領兩年,但第二年之後改為乘0.5倍
2010-07-13 20:05:37 補充:
若之後不幸造成一些身體上不可復原的障害
還可按等級的不同,另外申請勞保殘障給付
================================
若你爸還另外有買保險,這也是可以理賠的
但是需要看他買什麼保險?才能決定理賠金額
2010-07-13 20:06:11 補充:
若是因為職災出的車禍
記得,千萬要記得
用勞保身分住院,不要用健保身分
因為
1.勞保不會收取部分負擔費用;健保會收取
2.勞保會支付一半的膳食費(以30日為限);健保不支付
2010-07-13 20:06:57 補充:
若你爸公司有團保
那也可以申請理賠,一樣要看契約內容才能知道可以賠多少錢?
===============================
勞保與團保可以找你爸公司專門負責承辦的人就可以了
一般來說是人事單位負責的較多,但各公司制度不同,可以先問一下
商業保險部分,只要知道你爸買的是哪家保險公司的商品,跟當初的業務員連絡或者打去該公司客服說要辦理出險即可
2010-07-13 20:09:52 補充:
至於強制險的部份,雖然是交叉理賠,你要找對方保險公司申請
但我都會幫客戶來處理,客戶跟我買保險,我能做的服務我就會盡量幫忙
你先找你爸買強制險當初的業務員吧,應該會幫你們處理的
若他不願意幫忙,你找我也可以,我是國泰的同仁
2010-07-14 17:43:32 補充:
1.如果照你所說的那工作損失的部分要求償的機會真的很小了
2.保險公司有權用殘值來理賠給你們,你可以參考我在這篇的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3.但是因為你爸有受傷有權提出告訴,可以用這點談看看多要求一些
精神賠償費,來補貼你們修車與平常在醫院沒有收據發票的生活雜支費用
2010-07-14 17:43:43 補充:
4.理賠金額這裡所有的人都無法幫你算,因為所有收據在你那裡,而且精神賠償金
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所提出的金額也肯定不一樣
撞到郭台銘跟撞到剛退伍的年輕小夥子,要賠的精神賠償金絕對是天與地的差別
不是不幫你算,而是沒辦法算呀
5.你所遇到的就是理賠黃牛,不要理他們
6.生活開支雖然沒收據,但你們可以試著從精神賠償金裡要回來
2010-07-14 17:53:13 補充: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計算,『 30 / 己方月薪 X 不能工作日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 ,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這兩點不知你是否有看到,請善加利用,尤其是----
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計算
這樣懂了嗎?
2010-07-14 17:57:48 補充:
我不能在這裡教你說謊
======================================
但是也有很多人退休後,去當大樓管理員的呀
那些老伯伯大多也是沒有薪資證明的
沒有薪資證明根據規定就是用17280元/月來算呀,這樣懂嗎?
2010-07-14 18:00:32 補充:
如果醫師的診斷證明書願意註明
需要他人看護幾個月
那就是又多了20000元/月
2010-07-19 22:20:48 補充:
那要先看有沒有人願意幫忙不收錢的
發問的大大,你若不棄嫌
我願意幫你---------------免費申請,不收分文
我自己的工作就是保險業
幫客戶申辦理賠是家常便飯
甚至我連其他家的保單,我也一起幫忙客戶申請理賠
By Olive
at 2010-07-12T17:30
at 2010-07-12T17:30
By Genevieve
at 2010-07-16T15:10
at 2010-07-16T15:10
你的案件已有很多人回覆了!!
筆者就不在多做說明!!
相關疑慮及處理步驟 求償明細
請直接參閱筆者先前回覆 對你應有較大之幫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加油了!!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By George
at 2010-07-16T12:45
at 2010-07-16T12:45
我來幫幫您~~
請求賠償部分,爸爸出院再談吧!!療傷最重要。
藥物可以用好一點的藥、病房也可以住好一點加費病房ㄚ。
這些強制保險都可以補助,再來營業用聯結車都還有加重第三人部分也有。
您及媽媽的醫療費用及工作損失、個人財物損失、精神慰藉金也都可以與爸爸的併入計算。
爸爸的請求賠償金: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後續復健及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個人及車輛與物品損失+精神撫慰金等都可以計入請求範圍內。
再來,要注意的是至些都要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前就要提出,因為我方三人有向對方駕駛人六個月內的(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請求權,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權。要把握這六個月,民事和解金談不攏,就先向警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提告時,過失傷害罪也要一併將車主(車行或聯結車公司負責人)也要一併提告,這是屬業務連帶責任,駕駛人是一定主要的被告訴人。
另外,對方的產險公司一直找,先不理他,當事人(駕駛人)及車行或公司(雇主)都沒有出面關心或是ㄅ忙,以後談和解就沒誠意了。
記住!!!您們的請求賠償對象是((當事人(駕駛人)及車行或公司(老闆))),不是那部聯結車的((保險公司)),方向要抓對,不要被((保險公司))的人唬了,因為它能少賠就賠,以後請求賠償總金額不足,還是要車主與當事人來墊補的。
您可以先在您的戶籍所在地或是車禍事故所在地的(區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
以上先給您這些資訊,其餘您可以到這查詢一些相關資料:
http://blog.xuite.net/mg000590/blog/4799926
http://blog.xuite.net/mg000590/blog/4527710
希望這些資訊有幫助到您,也祝您爸爸早日康復。。
By Rachel
at 2010-07-14T12:51
at 2010-07-14T12:51
您們自己有沒有保險,如有請找您自己的保險公司協助,這樣最實在
有關連結車,一般是不保險的,所以打電話的一定不是保險公司,是所謂的蟑螂吧!小心為上,
現在首先是取得有關肇責的資料,所以您有保險請保險服務人員協助,查到肇責,雖後請產險公司代位求償
您們這樣一般頂到天,大約就是五十萬,不要想太多,自己有保險才是實在的,期望別人的保險理賠是不實在的,因為受傷的是您們,不是他
為何會說頂到天就是五十萬,因為人走了,不就是二百萬元最多,所以有關醫藥費的部份,請自行趕快籌措,因為醫院頂多十四天就要清一次帳的,您們要先準備錢付的
最多就是進入協調而己,這一部份真的找產險的理賠人員,會很有經驗的,且不用再花錢,如沒有保險那您就自求多福了
錢道理財甘仔店 kingdomwu
一切好事,由月存三千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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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07-12T00:00
at 2010-07-12T00:00
請懂美國證交法的翻譯高手幫我翻譯謝謝
By Leila
at 2010-07-12T00:00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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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0-07-12T00:00
at 2010-07-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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